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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報道假新聞,會受到什麽懲罰?

《關於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幹規定》

(壹)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違反本規定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通報批評;

2.責令限期更正;

3.責令公開檢討;

4.責令新聞機構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二)新聞記者編發虛假新聞損害國家利益、公***利益的或者發表失實報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問題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新聞記者證,並列入不良從業行為記錄,5年內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三)新聞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出版許可證:

1.刊播虛假新聞損害國家利益、公***利益或者發表失實報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未按本規定建立健全並實施各項新聞采編管理制度的;

3.拒絕對已確認的虛假新聞報道發表道歉、更正的;

4.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本新聞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或者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