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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建設報價

近日,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發布新版《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暫行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的出臺亮點不少,住建法律我解讀如下:

1、《暫行辦法》明確投標報價小於基準價92%的,視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爭。以低於成本報價競爭的,其報價為無效報價,應當否決其投標。

2、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同與招標人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3、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采用資格後審,工藝復雜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資格預審。

4、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壹般不予調整。

5、用於評審加分的類似工程業績原則上為招標項目相關指標70%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項目業績。

該辦法明確了招標投標實踐中很多存在爭議地方,值得收藏學習。

同時《暫行辦法》明確有下列13種情形之壹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1

形式評審時

(壹)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二)同壹投標人提交兩份以上不同內容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三)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同投標協議的;

(四)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資格審查文件及招標文件相關形式規定的。

2

資格評審時

(壹)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的、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及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補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說明、補正無法證明其為合格投標人的;

(三)工程總承包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及其項目的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等的配備不符合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及招標文件要求的。

3

響應性評審時

(壹)投標文件載明的投標範圍小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範圍的;

(二)投標報價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三)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四)投標文件載明的質量標準或者保修承諾低於招標文件的要求的;

(五)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投標擔保的;

(六)其他未能實質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此外,新版《暫行辦法》中明確: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采用資格後審,工藝復雜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資格預審。

用於評審加分的類似工程業績原則上為招標項目相關指標70%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項目業績。

投標報價小於基準價92%的,視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爭。以低於成本報價競爭的,其報價為無效報價,應當否決其投標。

評標委員會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評標委員會不得要求投標人對技術方案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_文件原文:

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進壹步規範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築業的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湖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9〕31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和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招標人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

第四條 投標人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已取消資質核準的,不得強制要求資質作為條件。

投標人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或者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並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聯合體各方應當***同與招標人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各方應按照各自承擔的工作範圍所對應的資質來確定資質等級。

第五條 招標人應結合招標項目的特點、需要,以及項目發包時所處的設計階段編制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招標人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招標前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資料、城鄉規劃和城市設計對項目的基本要求、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文件(設計圖紙為可編輯的CAD版本)等;

(二)招標人要求:列明項目的目標、範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範圍、規模、功能、質量、安全、環境保護、工期、投資限額等的明確要求,設計指標要點、有關建設標準、技術標準、驗收標準,主要材料設備的參數指標、技術創新、節能環保等方面的要求;

(三)最高投標限價;

(四)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提交要求;

(五)招標人與中標人的責任和權利,主要包括工作範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價格形式及調整、計量支付、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索賠程序、違約責任、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

(六)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明確投標人企業資信及履約能力要求,技術方案(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優化建議、項目重點難點考慮、編制施工圖的關鍵部位、工程詳細說明、設備方案)的編制深度,投標報價的編制方法和要求。

招標人視項目具體情況,考慮是否給予未中標人編制技術方案的補償。如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全套施工圖的,招標人必須給予未中標的合格投標人壹定補償。

第六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招標人和投標人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範風險能力。

第七條 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壹般不予調整。

第八條 招標人應根據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文件明確的投資估算或者工程概算,確定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總價由招標項目的設計費、建築安裝工程費、總承包其他費等組成。

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於投資估算或者初步設計概算的相應金額。招標文件應明確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和編制依據。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所處的設計階段、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壹般不少於25日,其中政府投資的大型建設工程(不含專業工程,大型工程的標準按《註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建市〔2007〕171號)》),以及工藝復雜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不少於40日。

第十條 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誠信、擇優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十壹條 評標辦法采用綜合評估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綜合評估法評審因素包括技術方案、企業資信及履約能力、投標報價。

第十二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壹般不再進行資格後審。

第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招標采用合格制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後審。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采用資格後審,工藝復雜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資格預審。合格制資格預審指對投標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告知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不應泄露通過資格預審申請人的名稱和數量。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得少於3個,少於3個的應重新招標。

第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壹)初步設計完成後啟動的招標,評標委員會壹般由7人及以上單數組成;

(二)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完成後啟動的招標,評標委員會壹般由9人及以上單數組成。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代表,以及技術、經濟類等方面專家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總人數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壹。技術、經濟類專家包括設計、施工和工程造價專業。招標人代表應當具備評標專家相應的或者類似的資格條件和專業能力。

政府投資工程確有需要委派招標人代表的,須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評標工作由其主持。

招標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

技術方案中設計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的評審應采用分組(設計評審組、施工組織評審組)評審,各小組成員數量為3人及以上,分組方案應當經全體成員同意。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研究招標文件,熟悉以下內容:

(壹)招標的目標;

(二)招標項目的範圍和性質;

(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質量標準和工程總承包工期要求;

(四)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評標辦法和評標過程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

(五)其他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

第十八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理解不壹致或者不熟悉的問題,現場應當提請行政監管部門解釋。對招標文件前後不壹致的問題,現場應當提請招標人澄清。

對上述情形以外的問題,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無法形成壹致意見時,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並予記錄。

第十九條 初步評審包括形式評審、資格評審、響應性評審。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第二十條 形式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壹)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二)同壹投標人提交兩份以上不同內容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三)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同投標協議的;

(四)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資格審查文件及招標文件相關形式規定的。

第二十壹條 資格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壹)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的、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及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補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說明、補正無法證明其為合格投標人的;

(三)工程總承包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及其項目的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等的配備不符合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及招標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二條 響應性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壹)投標文件載明的投標範圍小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範圍的;

(二)投標報價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三)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四)投標文件載明的質量標準或者保修承諾低於招標文件的要求的;

(五)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投標擔保的;

(六)其他未能實質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第二十三條 詳細評審因素包括技術方案、企業資信及履約能力,以及投標報價。

進入詳細評審的合格投標人超過9個的,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可以規定對所有合格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也可以規定按照技術方案和企業資信及履約能力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順序,確定9個合格投標人進入後續評審。

技術方案評審包括總承包方案、設計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建築信息模型及其它,招標人根據工程類別和工程總承包項目啟動的設計階段確定評審計分方法並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技術方案評審采用暗標進行評審。

軌道、機場等超大型特殊項目,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在企業資信及履約能力評審中調整相應獎項設置,並可對報價評審中的β值和評審因素中的施工組織設計權數予以調整。

第二十四條 企業資信及履約能力評審包括投標人業績、財務情況、企業優良信息、不良行為記錄情況及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的不良行為記錄和答辯。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要求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有關項目管理組織方案、項目安全、質量、費用管控和進度控制等方面問題進行答辯。要求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答辯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人提供類似工程業績情況。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的類似工程業績,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用於資格要求的類似工程業績原則上為不超過招標項目相關指標50%的(四舍五入取整數,下同)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項目業績;用於評審加分的類似工程業績原則上為招標項目相關指標70%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項目業績。相關指標的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房屋建築工程招標項目采用層數、高度、建築面積、結構、跨度、單項合同額等指標中的1-2項;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項目采用道路長度或者面積、橋梁長度或者面積或者跨度或者結構、管道直徑或者壓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斷面面積、供水能力、供氣能力、供熱能力、汙水處理能力、垃圾處理能力、園林綠化規模以及單項合同額等指標中的1-2項。

最高投標限價小於3000萬元的采用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最高投標限價小於1000萬元的采用施工專業承包資質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不得將類似工程業績作為資格條件。

第二十六條 投標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在評標結束之前作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采用書面形式,並經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且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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