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什麽處分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違反了《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2、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3、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4、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九條 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壹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壹)改組;
(二)解散。
第十壹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壹切職務還是壹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壹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