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豬藍耳病 防治技術規範 文號多少
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是由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俗稱藍耳病)病毒變異株引起的壹種急性高致死性疫病。仔豬發病率可達100%、死亡率可達50%以上,母豬流產率可達30%以上,育肥豬也可發病死亡是其特征。
為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疫情,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1 適用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診斷、疫情報告、疫情處置、預防控制、檢疫監督的操作程序與技術標準。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壹切與高致病性豬藍耳病防治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2 診斷
2.1 診斷指標
2.1.1 臨床指標
體溫明顯升高,可達41℃以上;眼結膜炎、眼瞼水腫;咳嗽、氣喘等呼吸道癥狀;部分豬後軀無力、不能站立或***濟失調等神經癥狀;仔豬發病率可達100%、死亡率可達50%以上,母豬流產率可達30%以上,成年豬也可發病死亡。
2.1.2 病理指標
可見脾臟邊緣或表面出現梗死竈,顯微鏡下見出血性梗死;腎臟呈土黃色,表面可見針尖至小米粒大出血點斑,皮下、扁桃體、心臟、膀胱、肝臟和腸道均可見出血點和出血斑。顯微鏡下見腎間質性炎,心臟、肝臟和膀胱出血性、滲出性炎等病變;部分病例可見胃腸道出血、潰瘍、壞死。
2.1.3 病原學指標
2.1.3.1 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病毒分離鑒定陽性。
2.1.3.2 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病毒反轉錄聚合酶鏈式反應(RT-PCR)檢測陽性。
2.2結果判定
2.2.1 疑似結果
符合2.1.1和2.1.2,判定為疑似高致病性豬藍耳病。
2.2.2 確診
符合2.2.1,且符合2.1.3.1和2.1.3.2之壹的,判定為高致病性豬藍耳病。
3 疫情報告
3.1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豬出現急性發病死亡情況,應及時向當地動物疫控機構報告。
3.2 當地動物疫控機構在接到報告或了解臨床懷疑疫情後,應立即派員到現場進行初步調查核實,符合2.2.1規定的,判定為疑似疫情。
3.3 判定為疑似疫情時,應采集樣品進行實驗室診斷,必要時送省級動物疫控機構或國家指定實驗室。
3.4
確認為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疫情時,應在2個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至省級動物疫控機構和同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動物疫控機構按有關規定向農業部報告疫情。
3.5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確診結果,按規定公布疫情。
4 疫情處置
4.1 疑似疫情的處置
對發病場/戶實施隔離、監控,禁止生豬及其產品和有關物品移動,並對其內、外環境實施嚴格的消毒措施。對病死豬、汙染物或可疑汙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必要時,對發病豬和同群豬進行撲殺並無害化處理。
4.2 確認疫情的處置
4.2.1 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疫點:為發病豬所在的地點。規模化養殖場/戶,以病豬所在的相對獨立的養殖圈舍為疫點;散養豬以病豬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在運輸過程中,以運載工具為疫點;在市場發現疫情,以市場為疫點;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現疫情,以屠宰加工廠/場為疫點。
疫區:指疫點邊緣向外延3公裏範圍內的區域。根據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免疫狀況、疫點周邊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等因素綜合評估後劃定。
受威脅區: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5公裏的區域劃為受威脅區。
4.2.2 封鎖疫區
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誌;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車輛和有關物品進行消毒;關閉生豬交易市場,禁止生豬及其產品運出疫區。必要時,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設立臨時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4.2.3 疫點應采取的措施
撲殺所有病豬和同群豬;對病死豬、排泄物、被汙染飼料、墊料、汙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汙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等進行徹底消毒。
4.2.4 疫區應采取的措施
對被汙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等進行徹底消毒;對所有生豬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緊急強化免疫,並加強疫情監測。
4.2.2.5 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
對受威脅區所有生豬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緊急強化免疫,並加強疫情監測。
4.2.2.6 疫源分析與追蹤調查
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對病原進行分子流行病學分析,對疫情進行溯源和擴散風險評估。
4.2.2.7 解除封鎖
疫區內最後壹頭病豬撲殺或死亡後14天以上,未出現新的疫情;在當地動物疫控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對相關場所和物品實施終末消毒。經當地動物疫控機構審驗合格,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
4.3 疫情記錄
對處理疫情的全過程必須做好完整詳實的記錄(包括文字、圖片和影像等),並歸檔。
5 預防控制
5.1 監測
5.1.1 監測主體
縣級以上動物疫控機構。
5.1.2 監測方法
流行病學調查、臨床觀察、病原學檢測。
5.1.3 監測範圍
5.1.3.1 養殖場/戶,交易市場、屠宰廠/場、跨縣調運的生豬。
5.1.3.2 對種豬場、隔離場、邊境、近期發生疫情及疫情頻發等高風險區域的生豬進行重點監測。
5.1.4監測預警
各級動物疫控機構對監測結果及相關信息進行風險分析,做好預警預報。
農業部指定的實驗室對分離到的毒株進行生物學和分子生物學特性分析與評價,及時向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5.1.5 監測結果處理
按照《國家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監測結果逐級匯總上報至國家動物疫控機構。
5.2 免疫
5.2.1
對所有生豬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免疫,免疫方案見《豬病免疫推薦方案(試行)》。發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疫情時,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緊急強化免疫。
5.2.2 養殖場/戶必須按規定建立完整免疫檔案,包括免疫登記表、免疫證、畜禽標識等。
5.2.3 各級動物疫控機構定期對免疫豬群進行免疫抗體水平監測,根據群體抗體水平消長情況及時加強免疫。
5.3 加強飼養管理,實行封閉飼養,建立健全各項防疫制度,做好消毒、殺蟲滅鼠等工作。
6 檢疫監督
6.1 產地檢疫
生豬在離開飼養地之前,養殖場/戶必須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報檢後必須及時派員到場/戶實施檢疫。檢疫合格後,出具合格證明;對運載工具進行消毒,出具消毒證明,對檢疫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6.2 屠宰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檢疫人員對生豬進行驗證查物,合格後方可入廠/場屠宰。檢疫合格並加蓋(封)檢疫標誌後方可出廠/場,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6.3 種豬異地調運檢疫
跨省調運種豬時,應先到調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調出地按照規範進行檢疫,檢疫合格方可調運。到達後須隔離飼養14天以上,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6.4 監督管理
6.4.1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流通環節的監督檢查,嚴防疫情擴散。生豬及產品憑檢疫合格證(章)和畜禽標識運輸、銷售。
6.4.2 生產、經營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場所,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4.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及轉運、屠宰、加工、經營、食用病(死)豬及其產品。
撲殺所有病豬和同群豬;對病死豬、排泄物、被汙染飼料、墊料、汙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汙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等進行徹底消毒。
4.2.4 疫區應采取的措施
對被汙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等進行徹底消毒;對所有生豬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緊急強化免疫,並加強疫情監測。
4.2.2.5 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
對受威脅區所有生豬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緊急強化免疫,並加強疫情監測。
4.2.2.6 疫源分析與追蹤調查
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對病原進行分子流行病學分析,對疫情進行溯源和擴散風險評估。
4.2.2.7 解除封鎖
疫區內最後壹頭病豬撲殺或死亡後14天以上,未出現新的疫情;在當地動物疫控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對相關場所和物品實施終末消毒。經當地動物疫控機構審驗合格,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
4.3 疫情記錄
對處理疫情的全過程必須做好完整詳實的記錄(包括文字、圖片和影像等),並歸檔。
5 預防控制
5.1 監測
5.1.1 監測主體
縣級以上動物疫控機構。
5.1.2 監測方法
流行病學調查、臨床觀察、病原學檢測。
5.1.3 監測範圍
5.1.3.1 養殖場/戶,交易市場、屠宰廠/場、跨縣調運的生豬。
5.1.3.2 對種豬場、隔離場、邊境、近期發生疫情及疫情頻發等高風險區域的生豬進行重點監測。
5.1.4監測預警
各級動物疫控機構對監測結果及相關信息進行風險分析,做好預警預報。
農業部指定的實驗室對分離到的毒株進行生物學和分子生物學特性分析與評價,及時向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5.1.5 監測結果處理
按照《國家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監測結果逐級匯總上報至國家動物疫控機構。
5.2 免疫
5.2.1
對所有生豬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免疫,免疫方案見《豬病免疫推薦方案(試行)》。發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疫情時,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緊急強化免疫。
5.2.2 養殖場/戶必須按規定建立完整免疫檔案,包括免疫登記表、免疫證、畜禽標識等。
5.2.3 各級動物疫控機構定期對免疫豬群進行免疫抗體水平監測,根據群體抗體水平消長情況及時加強免疫。
5.3 加強飼養管理,實行封閉飼養,建立健全各項防疫制度,做好消毒、殺蟲滅鼠等工作。
6 檢疫監督
6.1 產地檢疫
生豬在離開飼養地之前,養殖場/戶必須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報檢後必須及時派員到場/戶實施檢疫。檢疫合格後,出具合格證明;對運載工具進行消毒,出具消毒證明,對檢疫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6.2 屠宰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檢疫人員對生豬進行驗證查物,合格後方可入廠/場屠宰。檢疫合格並加蓋(封)檢疫標誌後方可出廠/場,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6.3 種豬異地調運檢疫
跨省調運種豬時,應先到調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調出地按照規範進行檢疫,檢疫合格方可調運。到達後須隔離飼養14天以上,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6.4 監督管理
6.4.1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流通環節的監督檢查,嚴防疫情擴散。生豬及產品憑檢疫合格證(章)和畜禽標識運輸、銷售。
6.4.2 生產、經營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場所,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4.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及轉運、屠宰、加工、經營、食用病(死)豬及其產品。
撲殺所有病豬和同群豬;對病死豬、排泄物、被汙染飼料、墊料、汙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汙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等進行徹底消毒。
4.2.4 疫區應采取的措施
對被汙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等進行徹底消毒;對所有生豬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緊急強化免疫,並加強疫情監測。
4.2.2.5 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
對受威脅區所有生豬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緊急強化免疫,並加強疫情監測。
4.2.2.6 疫源分析與追蹤調查
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對病原進行分子流行病學分析,對疫情進行溯源和擴散風險評估。
4.2.2.7 解除封鎖
疫區內最後壹頭病豬撲殺或死亡後14天以上,未出現新的疫情;在當地動物疫控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對相關場所和物品實施終末消毒。經當地動物疫控機構審驗合格,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
4.3 疫情記錄
對處理疫情的全過程必須做好完整詳實的記錄(包括文字、圖片和影像等),並歸檔。
5 預防控制
5.1 監測
5.1.1 監測主體
縣級以上動物疫控機構。
5.1.2 監測方法
流行病學調查、臨床觀察、病原學檢測。
5.1.3 監測範圍
5.1.3.1 養殖場/戶,交易市場、屠宰廠/場、跨縣調運的生豬。
5.1.3.2 對種豬場、隔離場、邊境、近期發生疫情及疫情頻發等高風險區域的生豬進行重點監測。
5.1.4監測預警
各級動物疫控機構對監測結果及相關信息進行風險分析,做好預警預報。
農業部指定的實驗室對分離到的毒株進行生物學和分子生物學特性分析與評價,及時向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5.1.5 監測結果處理
按照《國家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監測結果逐級匯總上報至國家動物疫控機構。
5.2 免疫
5.2.1
對所有生豬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免疫,免疫方案見《豬病免疫推薦方案(試行)》。發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疫情時,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緊急強化免疫。
5.2.2 養殖場/戶必須按規定建立完整免疫檔案,包括免疫登記表、免疫證、畜禽標識等。
5.2.3 各級動物疫控機構定期對免疫豬群進行免疫抗體水平監測,根據群體抗體水平消長情況及時加強免疫。
5.3 加強飼養管理,實行封閉飼養,建立健全各項防疫制度,做好消毒、殺蟲滅鼠等工作。
6 檢疫監督
6.1 產地檢疫
生豬在離開飼養地之前,養殖場/戶必須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報檢後必須及時派員到場/戶實施檢疫。檢疫合格後,出具合格證明;對運載工具進行消毒,出具消毒證明,對檢疫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6.2 屠宰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檢疫人員對生豬進行驗證查物,合格後方可入廠/場屠宰。檢疫合格並加蓋(封)檢疫標誌後方可出廠/場,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6.3 種豬異地調運檢疫
跨省調運種豬時,應先到調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調出地按照規範進行檢疫,檢疫合格方可調運。到達後須隔離飼養14天以上,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6.4 監督管理
6.4.1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流通環節的監督檢查,嚴防疫情擴散。生豬及產品憑檢疫合格證(章)和畜禽標識運輸、銷售。
6.4.2 生產、經營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場所,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4.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及轉運、屠宰、加工、經營、食用病(死)豬及其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