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英啟案怎麽判的
章英啟案判決結果如下: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強、嶽某死刑,判處被告人陳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馮某(女)有期徒刑十六年。
案情如下:
2015年11月10日,章英啟在宜賓市南岸雪絨花園高檔小區住所電梯內被綁架。主謀為與伊力集團壹墻之隔的宜賓縣(現敘州區)柏溪鎮居民劉強。
被綁架後,章英啟被綁匪捆綁,裝進壹只大紙箱,經小區電梯運送至地下車庫,被帶至宜賓市翠屏區趙場鎮金沙江邊壹處偏僻民房囚禁。劉強等四名綁匪向章英啟勒索1億元。
為了讓章英啟就範並防止其報案,劉強等人從宜賓城區建設路找來壹名“失足女”,以兇器威逼章英啟參與將該名“失足女”殘忍殺害,綁匪拍攝視頻作為證據。隨後,章英啟在答應支付贖金後被釋放。
11月11日淩晨4點,章英啟前往宜賓市公安局報案,稱其被4名綁匪脅迫殺人並錄像作為威脅,以此要求他支付1億元贖金。宜賓警方迅速采取行動,抓捕劉強等人。就在章英啟報案期間,綁匪頭目劉強安排手下人員,在民房後院內將受害女子屍體焚燒為灰燼。受害人骨灰混合煤灰等,被綁匪拋棄於金沙江邊。案發當日中午1時許,犯罪嫌疑人劉強、嶽某、陳某、馮某落網。
後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強、嶽某死刑,判處被告人陳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馮某(女)有期徒刑十六年。
該案判定章某是否承擔責任的要點,在於章某被脅迫殺害按摩店員工時,是否成立緊急避險,意誌是否自由。
根據犯罪構成的兩要件理論,犯罪包括違法構成要件和責任構成要件。章某殺人的行為,從形式上看,符合構成故意殺人的主體和行為要素,但關鍵在於判定其是否有違法和責任阻卻事由,是否構成緊急避險,或犯罪嫌疑人脅迫章某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間接正犯。
法律依據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