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改制國家出臺的文件
1.中華人民***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2.《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
3.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第三條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壹個基本組成部分,國家鼓勵和扶持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前款所稱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應當符合下列中任壹項的規定:
(壹)本集體企業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二)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範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三)投資主體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集體企業,其中前(壹)、(二)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占主導地位。本項所稱主導地位,是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占企業全部財產的比例,壹般情況下應不低於51%,特殊情況經過原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適當降低。
第五條集體企業應當遵循的原則是:自願組合、自籌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民主管理,集體積累、自主支配,按勞分配、入股分紅。
集體企業應當發揚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同富裕的道路。
第六條集體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集體企業的財產及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七條集體企業的任務是:根據市場和社會需求,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發展商品生產,擴大商品經營,開展社會服務,創造財富,增加積累,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繁榮社會主義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