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該不該負刑責
傷害到孩子的涉事家長,到底應不應該負刑事責任呢?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從來沒討論出個標準答案。
而在今年的兩會上,這壹問題卻被13名全國政協委員聯名提了案,他們認為:要讓那些父母為他們失職的行為負起刑事責任。提出了《關於未成年人監護失職(疏忽)行為“入刑”的建議》。
壹石激起千層浪,民意也分成了兩派。
反對的聲音—父母也很無辜
許多人站在感性的角度認為,若要給涉事父母判刑,等同於雪上加霜,是在給這個家庭的傷口上撒鹽,要害得人家家破人亡。
也有人說,父母雖是加害者卻也是最大的受害者,還有什麽懲罰能比失去至親更殘酷的?
對於家中老人來講,追究涉事父母的刑責,無意於是第二次殘忍打擊,孫子/女死了,兒子/女兒被抓……
脫離了人情味的法律只是冰冷無情的文字,對案件和糾紛的處理沒有任何幫助。畢竟出了像天津大悅城這樣的事,是誰都不想的。
然而,壹味強調兒童的人權,堅持以命抵命或是蹲幾年監獄,卻忽略了活著的人的感受,只會讓這個家庭承受更多的苦楚與折磨,變得支離破碎。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也表示,追究刑責確實不必要:
這個時候是他們最痛苦的,壹下子兩個孩子都沒有了,壓力感和罪惡感都是終生難忘的。兒童因為意外造成傷亡,不是兒童的問題,也不是父母的問題,而是因為我們沒有教育好。
家庭安全方面教育的缺失,造成的安全事故,不應該只由父母來承擔,社會同樣有責任。
有條件的情況下,各地政府甚至可以給父母開課,講解壹些兒童安全小知識,或者發壹些宣傳手冊,加大對家長及孩子的安全教育力度,減少悲劇的發生。
想起電影《海邊的曼徹斯特》裏,那個無意燒死了三個孩子,壹輩子活在苦惱自責中的父親,我忽然有點同情天津這位爸爸。
有些事做錯了,就再也沒有挽回的可能;有些心裏的傷痛,再多的時間都無法撫平。
支持的聲音——法治精神
可是在不少人眼裏,父母的傷心、自責並不能代替法律的制裁,堅持父母要負刑責的,也大有人在。
據統計,中國每年有近1000萬兒童遭受意外傷害,重傷及殘疾者超過100萬,死亡兒童達10萬,平均每天死亡人數達270余名。
而造成孩子傷亡的原因,大多數與監護人的疏忽失職有直接聯系。
我國雖然已有70多部保護兒童相關的法律,但從來沒有哪部法律裏明確規定了,因監護人的疏忽讓孩子受到傷害甚至致死的,應該如何被量刑。
但凡,父母不是故意傷害孩子,無論他們犯了多大的錯,最後都能被原諒、理解。只用壹句“我不是故意的,我真的不是故意的,誰沒有犯糊塗的時候”就能撇清這事關人命的責任。
其次,傳統思想中,孩子壹直被認為是家長的私有財產,是父母給了孩子生命,倘若這條生命沒有了,那也是父母受到了的損失,旁人應該同情。
對孩子的管教,父母更是第壹把手,“我打=教育我孩子關妳什麽事”的思想也壹直根深蒂固。孩子的事是家務事,清官都難斷更別說是外人了。
我們很少把孩子同樣當成國家的公民壹般對待,首先孩子屬於父母,然後才屬於國家。
下圖總結出近幾年來,孩子被悶死在校車內,園長及老師都相應被刑拘。但換成父母是涉事主體後,造成孩子死亡的父母壹般都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在許多律師、和那13位提議“疏忽罪入刑”的政協委員看來,法律中不應該留下這麽壹塊真空地帶,那些害未成年人傷殘的父母也不應該只是受到道德譴責。
如果懲罰這樣輕,兒童同樣作為國家的公民,他們平等的人權何在?
全國政協委員李鈾在他的提案中寫道:
如果監護人失職最多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可能不足以警醒監護人。有法律層面的硬性約束,才能保證底線。
法律可以為孩子提供最基本的底線與保障。
另外他還提出應進壹步完善監護制,建立替代性監護制度。也就是說,在監護人因監護失職而受到刑罰追究時,須剝奪犯罪人的監護權,選取可靠的替代監護人等。
如果這壹法案能被早日通過,南京媽媽餓死兩名女童的慘案就不會發生,街坊鄰居報警後,根據當時那種惡劣的情況,也應該剝奪那位吸毒、幾天都不回家的單親媽媽的監護權……
然而在中國社會,在孝道面前,談剝奪監護權?太無力了。
30年前,我國的《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就明文規定了在適當情況下應剝奪監護權,但直到2015年末,我國才有了首例剝奪監護權案件的判決。
這麽多年來,難道中國只有壹位不稱職的家長?這值得深思,為何有了法律都難以落實。
今年的兩會上,除了政協委員李鈾提出的“疏忽罪入刑”;委員湯素蘭提出了落實剝奪失職父母的監護權。這些如清流般的提案,讓我看到法治社會建設的壹些曙光。
在美國,父母監管不當會被剝奪撫養權,甚至孩子若是天天哭鬧,鄰居都會報警,讓警察過來調查情況。
有人笑談,如果按照美國的法律來,中國有壹半的父母都會被剝奪撫養權。當然,照搬西方的法律不具備現實意義。但如果不壹步步健全我們的法律,讓法治代替人治更是行不通。
想要建立現代法治社會,健全法律系統,通過各項立法,保護公民權益,這壹步是繞不開的。
末了,對於這位天津爸爸的失職,我依舊很同情他,但我還是認為,他應該被追究刑責,至於如何判,是否可以輕判,這是法官的事情。但是如果不判,就是原則性問題。法可以酌情,但不能縱情。
追究失職父母的刑責,不是為了讓那些無意傷害到孩子的父母以命抵命或者終身監禁,而是要讓那些故意傷害孩子的父母不成為落網之魚。
讓“貴州父母虐童案”、“徐州女童被父親性侵案”、“南京餓死幼女案“,已經那些還沒有被曝光的受害兒童少壹些,再少壹些……
本文發表在:雲學Time公眾號上,原題《嚴重失職的父母,憑什麽不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