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科舉制度的考試程序有哪些?
清代的學政是中央派往各省管理教育和科舉事務的官員,其制源於宋代。宋代曾置提舉學事司,掌壹路州縣之學政,並巡察所部儒師之優劣、士子之勤惰。明代除在各省設置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之外,還分設各種道員,其中有壹種以按察司僉事提督學校的道員,稱提學道,壹般由京朝官簡任。這種制度在清代繼續沿用,雍正後統稱 “欽命提督某省學政”,壹般稱“學政”。學政多由朝廷在翰林院、詹事府官員中選任,由其他京官選任者也帶翰林院編修或檢討銜;由於學政還兼有在派往省份考試武生的職責,因而又加提督銜。清代的學政三年壹任,逢子、卯、午、酉鄉試之年的八月簡放,其基本任務有三個:第壹是主持“院試”(詳下文),錄取各府、州、縣學的生員;第二是主持各地檢驗生員學業的“歲考”;第三是主持作為鄉試預備考試的“科考”。學政系朝廷使節,不受督撫節制,地位很高。下面將科舉制度中生員、舉人和進士三個系列的考試程序做壹個大致的敘述:
(壹)生員(秀才)系列的考試。
童生考取生員須經本縣、本府(或本直隸州、廳)和學政的三級考試:
1.縣試。縣試由州縣官主持,日期多在二月。其程序,童生向本縣衙署的禮房報名,填寫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三代存、歿、已仕、未仕之履歷;或出具同考五人互相保結,或出具本縣廩生的保結,保其身家清白,不屬於優倡隸皂之子孫,以及沒有冒籍、匿喪、頂替、假捏姓名等情,然後方準應考。縣試壹般***考五場,每日壹場,黎明前點名入場,即日交卷。第壹場為正場,試《四書》文兩篇,五言六韻試貼詩壹首;題目、詩、文的寫法皆有壹定格式和字數限制。第壹場錄取者準應府試,其余各場是否參考聽考生自便。縣試第壹者稱縣案首,院試時慣例錄取入學。
2.府試。府試由知府、直隸州知州、直隸廳同知主持,日期多在四月。因故未參加縣試者,可於府試前補試壹場,亦可參加府試。其他報名、具保、場次、考試內容等與縣試相同。第壹場錄取者即準應院試,其余各場是否參考聽考生自便。府試第壹名稱府案首,院試時慣例錄取入學。
3.院試由學政主持。各省學政在三年任期內兩次巡回各地,稱按臨,主持生員的歲考和科考;與此同時,進行童生的院試。因故未參加府試以及縣試、府試均未參加者,均可經補考後參加院試。院試報名、結保、考試內容等與縣、府試同,惟正場之前加試經古壹場,考試解經、史論、詩賦等。院試場規較嚴。入場由學政親自點名,認保、派保的廩生排立學政座旁,如有冒考、頂替者,查出究辦;此外互保的五名童生還須互相覺察,如有容隱包庇,五人連坐。考生入場攜帶考籃,內裝筆墨食物。為防止夾帶,要進行嚴格的搜檢,甚至要解發、袒衣,連鞋襪、文具也要檢查,不許攜帶片紙只字進入考場。點名入場後,考場即封門,禁止出入。為防止考官徇情,試卷彌封糊名。院試錄取的新生須填寫親供,書年齡、籍貫、三代以及身高相貌特點,由各州縣學官出具印結,匯報學政。學政於大堂召集新生行簪花禮,然後分撥縣、州、府學學習。留縣者稱縣學生員,撥府者稱府學生員。各府、州、縣奉到學政發下的新生名單後,即通知新生定期穿戴雀頂藍袍,齊集官署大堂設宴簪花;然後在府、州、縣官的帶領下,前往孔廟謁聖,再至學宮拜謁本學學官。此後即開始入學學習。
學政按臨各地,除主持童生入學考試外,還負有整頓學風、檢察生員品行和考察生員學業等責任。為此,他還須主持以下活動: 科舉考生雕像
1.觀風、謁廟和放告。學政按臨壹地後,往往首先擬出經解、策、論、詩、賦等題目,令生員和童生選作,有時也就近到書院考試生童。這些活動旨在考察各地文化風俗,稱觀風。院試進行之前壹日,學政著朝服謁文廟,在大成殿階下行三跪九叩禮;禮畢升明倫堂,由學官宣讀朝廷頒布的旨在規範士子品行的《臥碑文》和《聖諭廣訓》,諸生肅立環聽;此後,由生員掣簽講書,各講《四書》壹章。講書結束後,根據察訪結果對品行學業優劣生員當眾予以獎罰;然後查看文廟圍墻,倘有破損,即令修理。謁文廟後學政回府州縣官署放告,即準人民申訴冤屈,控告不法文武生員、貢生、監生。控狀無關學校者不予受理,交當地知府處理。貢生、監生和文武生員犯法,其情節輕者懲戒,重者斥革。
2.歲考。學政到任後第壹年按臨各地,在主持院試之前對生員進行考試,旨在檢查其學習情況,府、州、縣學的附生、增生、廩生均須參加,稱歲考。歲考實行“六等黜陟法”,即將考試成績評定為六等,根據成績對生員的身份進行黜陟,如增生、附生補為廩生,廩生降為增生、附生等。此外,對成績考列五、六等者,還有青衣和發社兩種懲黜。著藍衫本為生員身份的象征,“青衣”處分即使被懲生員改著青杉,曰“青衣”;“發社”即由縣學降入鄉社學;最嚴重的處分是革黜為民。
3.科考。科考是鄉試的預選考試,學政到任後第二年進行。成績分三等,其壹二等及三等大省前十名、中小省前五名準應鄉試。除科考外,旨在選送參加鄉試人員的考試還有生員、貢生、監生的“錄科”和“錄遺”。所謂錄科,即科考成績三等未獲得參加鄉試資格者、因故未參加科考者以及在籍監生、蔭生、官生、貢生因名不列於本地學宮而不參加科試者,皆須於鄉試之年七月由學政考試錄科,方能送考;錄科各省有定額。所謂錄遺,即經錄科考試仍未能取得參加鄉試資格者以及未參加錄科考試者,可以再參加壹次考試,錄取者也準其鄉試。有些人員,可以不經科考、錄科、錄遺而直接取得參加鄉試的資格。在這些人中,現任學官準由學政直接送考;在國子監肄業的貢生和監生,由本監官直接送考;正印官胞兄、弟、子、侄中隨官員在任讀書的貢生、監生,準許本官申送參考;學官、州縣佐貳由本任地方官申送參考。
(二)舉人系列的考試,即鄉試。
清代通過鄉試選拔舉人,是取古代“鄉舉”之義。“鄉舉”壹語見於《周禮》,言鄉大夫向朝廷推舉賢能。漢代察舉制度舉孝廉、舉文學、舉明經有道等,就是鄉舉,無需經過考試。科舉制度建立後,鄉舉須通過考試,因而發展成為鄉試制度。明清士子通過鄉試後,即取得壹種永久性功名 ———舉人,可按科無限期參加禮部會試。
1.鄉試的時間和考試內容。清代鄉試三年壹科,逢子、午、卯、酉舉行,稱正科;遇皇帝萬壽、登基等慶典,增加壹次,稱恩科。如過慶典之年適逢正科之年,則改是年正科為恩科,原正科改在此前或此後壹年舉行。《周禮》有三年大比之制,故鄉試之年亦稱大比之年。鄉試於八月舉行,亦曰秋闈。鄉試分三場進行。以初九、十二、十五日為正場,考生於每場正場前壹日入場,後壹日出場。考試內容,順治初年規定第壹場考《四書》《五經》,用八股文,謂之制義,亦稱制藝、時藝、時文;第二場考論壹篇,判五道,詔、誥、表擇作壹道;第三場考經、史、時務策五道。乾隆五十二年後,改第壹場考《四書》文三篇,五言八韻詩壹首;第二場考經文五篇;第三場考策問五道,題問內容為經史、時務、政治。順天鄉試的《四書》題和貼試詩題由皇帝欽命,其余考試內容由主考、同考官員命題;各省鄉試均由主考命題。
2.鄉試的參考人員。清代鄉試考場設於順天府和各省。順天鄉試亦稱北闈,參考者有兩部分人:壹為直隸、奉天、熱河等省區以及滿蒙漢軍的生員和貢生、監生;二為各省的貢生、監生。各省鄉試地點在省城,參考者為本省的生員。
3.鄉試的考場。清代鄉試考場稱貢院。對於貢院的建築結構,清末甲辰(1904年)科進士出身的商衍鎏先生在《清代科舉考試述錄》中有過記述:順天貢院建在京師崇文門內東南角,大門前有壹座“天開文運”的牌坊,其他與各省貢院基本相同。各省貢院均建於省城東南,貢院大門上正中懸“貢院”墨字匾額,大門東、西建立兩坊,分別書“明經取士”和“為國求賢”。貢院大門外為東、西兩座轅門,大門分中、左、右三門。進大門後為龍門,門內又平開四門,取《尚書?虞書》 “辟四門”以招賢俊之義。龍門直進為至公堂,是監臨和外簾官的辦公處所。在龍門和至公堂中間,有壹樓高聳,名曰明遠樓,居高臨下,全闈內外形勢壹覽無余。監臨等官員可登樓眺望,稽察士子有無私相往來、執役人員有無代為傳遞之弊。至公堂再往後有壹座飛虹橋,過橋即為內簾門。內簾的後部是正副主考和房官辦公閱卷的場所。龍門、明遠樓兩側是士子考試的號舍,號舍自南而北若幹排,每排數十間乃至近百間,順天和某些大省貢院的號舍總數可達萬余間,中小省也有數千間。貢院四面圍墻遍插荊棘,四角各有壹樓,以為?望。考試期間,貢院四周派軍隊分段駐守巡邏。
4.鄉試的場規。清代鄉試場規極嚴,對試前、試後、場內、場外,皆嚴立禁令。對士子夾帶防範尤嚴,進場時進行嚴格搜檢。為防止夾帶,規定士子必須穿拆縫衣服,單層鞋襪,皮衣不得有面,氈毯不得有裏;禁止攜帶木櫃木盒、雙層板凳、裝棉被褥;硯臺不許過厚,筆管須鏤空,蠟臺須空心通底,糕餅餑餑都要切開。嚴禁考官交通囑托,賄賣關節,嚴禁士子與員役協同作弊,違禁者嚴處。1858年,順天鄉試發生舞弊案,主考官、協辦大學士柏?被問斬,數十名官員、士子受到包括死刑在內的嚴重處罰。
5.鄉試的考官和閱卷、錄取。
清代鄉試的考官為正副主考,每省各壹人(道光後順天鄉試的副主考為三人),負責命題、閱卷、錄取。正副主考均由皇帝欽命簡放,專用翰林進士出身的官員。其中順天鄉試用壹、二品大員,其他省用侍郎、內閣學士、翰林院、詹事府和都察院的官員。除正副主考外,各省鄉試還任用同考官幫助閱卷,同考官也稱“房官”,各省8~18人不等。順天鄉試的同考官由禮部會同吏部選用科甲出身的官員擔任,各省鄉試的同考官由擔任鄉試“監臨”的督撫考選,專用鄰省接界三百裏以外的在籍進士、舉人。“監臨”負責監察、總攝考場事務。順天鄉試以順天府尹為漢監臨,任用二三品滿官為滿監臨;各省鄉試以巡撫、總督為監臨。此外,鄉試還設監試、提調、簾官等人員負責管理考場。士子用墨筆作答的原卷稱墨卷,出場交卷後由彌封人員將卷上姓名籍貫彌封。為防考官辨認考生筆跡之弊,將彌封後的墨卷編號交謄錄人員用朱砂謄錄,稱朱卷。朱卷謄畢後,經對讀人員與墨卷校對無誤,分別套封,墨卷存於外簾,將朱卷交內簾閱卷。正副主考批閱各房薦卷,以頭場為主,閱後結合第二三場的情況,互閱商酌,取定中額。放榜之日,按中式朱卷紅號調取墨卷,當眾開封,填寫榜名,放榜公布。鄉試放榜後各省試卷調禮部復查,稱磨勘。房官未薦之卷和主考未取之卷,皆曰落卷,也須略加批語,試後發給考生。乾隆間,有時令督撫、學政對中式舉人進行復試,嘉慶後成為定制,道光後定赴京復試。
6.鄉試的中額。
清代鄉試中額各省多寡不壹,依文風之高下、人口之多寡、丁賦之輕重而定。如乾隆年間***取1200余名。鄉試正榜取中者稱舉人,此外每正榜五名取副榜壹名,亦稱副貢。放榜之期在九月,第壹名稱解元,順天鄉試的解元例為直隸人。
7.鄉試的放榜。
清代鄉試於九月放榜,多選寅、辰日支,以辰屬龍,寅屬虎,取龍虎榜之意;又因時值秋季,桂花盛開,所以也稱桂花榜。放榜時,正副主考、監臨、房官、提調、監試等齊集公堂,拆墨卷彌封核實中式者姓名、籍貫;核實後交書吏唱名,唱畢填寫正榜。榜由第六名寫起,末名寫完後再提寫前五名,由第五名倒寫至第壹名,謂之“五經魁”。填榜至此,時已入夜,公堂上下燃起巨紅花燭,經魁出於哪壹房官即將紅燭壹對置於該房官案前,以表榮譽。經魁唱名聲音特高,曰鬧五魁。五經魁填寫完畢後填寫副榜。全榜填寫完畢,將榜文加蓋順天府尹或本省督撫關防,載以黃綢彩廳,在鼓樂儀仗兵丁的護衛下,送到順天府尹署或各省布政使司署、巡撫署前張掛。發榜第二天,在各省巡撫衙門舉行“鹿鳴宴”,由主考、監臨、學政內外簾官和新科舉人參加。新科舉人謁見主考、監臨、學政、房官,然後依次入座開宴,演奏《詩經》中的《鹿鳴》之章,作魁星舞。新科舉人第壹名稱解元,第二名稱亞元,第三、四、五名稱經魁,第六名稱亞魁,其余稱文魁,均由國家頒給20兩牌坊銀和頂戴衣帽匾額。匾額懸掛住宅大門之上,門前可以樹立牌坊。新科舉人第二年即可赴京參加禮部會試;會試壹科或三科不中,也可以經過吏部的“揀選”或“大挑”就任低級官員。
(三)進士系列的考試,包括會試、復試和殿試。
“進士”壹詞,始見於《禮記?王制》,指可以進授爵祿之人,至隋朝開始成為取士科目,後為歷代沿用。清代舉人中式後即取得參加會試的資格,經會試、復試和殿試取中者,稱進士。
1.會試。
清代會試於春季在京師貢院舉行,試期多在三月,所以也稱春試(春闈);因由禮部主持,也稱禮闈。會試每三年壹科,逢醜、未、辰、戌年舉行;遇鄉試恩科,翌年之會試即為會試恩科,是年正科或提前或延後壹年舉行。會試考試、閱卷、場規和考試內容等基本同於鄉試,惟第壹場《四書》三題由皇帝欽命。會試考官於三月簡放,初用內閣六部大員4~7人;鹹豐後定制4人,壹正總裁,三副總裁,以大學士及翰林進士出身的壹二品官員者充任;同考官18人,與主考官同時簡放,用翰林進士出身的實缺京官。清代會試中額各科多寡不同,壹般為百余名或二三百名,最多壹科為406名,最少壹科為96名。會試四月放榜,中式者稱貢士,其第壹名稱會元。
2.復試。
經會試取中的貢士,接著要參加復試。清初貢士本不進行復試,康熙五十壹年因發生科場案,會試後進行了復試。雍正、乾隆兩朝,復試間行之,至嘉慶初始成為定制,地點在皇宮保和殿。復試考《四書》文壹篇,五言八韻詩壹首,當日交卷。第二天派閱卷大臣評定成績,分壹、二、三等,列等者即準參加殿試。
3.殿試。
殿試於會試放榜壹月後舉行,乾隆二十六年定四月廿壹日舉行,廿五日傳臚(公布名次),著為定制。殿試最初在天安門外,順治十四年改在皇宮太和殿東西閣階下,遇風雨時,在太和殿東西兩廡。乾隆五十四年,又改太和殿在保和殿。殿試的內容為時務策壹道,由讀卷大臣擬出若幹題,送皇帝欽定圈出,作為試題。殿試試卷的評閱,由皇帝任命讀卷大臣進行(由於殿試在名義上是皇帝作主考,所以稱讀卷而不稱閱卷)。讀卷大臣***8名,首先由禮部開列大學士及進士出身的尚書、侍郎、左都禦史、左副都禦史、內閣學士的名單,奏請皇帝從中簡派。殿試翌日,讀卷大臣集於文華殿閱卷。其閱卷的進行,將全部試卷平均分給八名讀卷大臣,各自先閱自己所分之卷,然後互相輪看,稱轉桌。最終成績的核定壹般推首席讀卷大臣進行,其他人參加意見。成績評定後,於廿四日向皇帝進呈前十本,欽定名次並公布引見,稱小傳臚。廿五日在太和殿公布全部名次,稱傳臚。殿試名次的排列分為三甲,壹甲***三名,第壹名稱狀元,第二名稱榜眼,第三名稱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幹名,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幹名,賜同進士出身。殿試傳臚後頒發上諭,壹甲第壹名授翰林院修撰,第二名、第三名授翰林院編修。 狀元服殿試傳臚典禮十分隆重。清晨,由鑾儀衛在太和殿前設鹵簿法駕,在檐下設中和韶樂,在太和門內設丹陛大樂;由禮部和鴻臚寺在太和殿內東楹和丹陛之上正中設黃案,丹陛之下設雲盤,在午門外設彩亭禦仗鼓樂。王公大臣文武百官各著朝服在丹陛之下左右序立,新科進士身著朝服,頭戴三枝九葉頂冠,按名次奇偶序立東西丹墀之末。典禮時到,禮部堂官詣乾清門奏請皇帝禮服乘輿,引入太和殿升座。此時,中和韶樂奏隆平樂章;階下鳴鞭三響。鞭用皮制,長壹丈余,司禮者執鞭柄由下飛舞,回旋而上,鞭聲清脆悅耳,響徹雲霄。鳴鞭畢,丹陛大樂奏慶平樂章,讀卷大臣等官員向皇帝行三跪九叩禮。大學士進殿從東楹的黃案上取出黃榜,授給禮部尚書,陳於丹陛正中的黃案之上。這時,丹陛大樂又起奏,鴻臚寺官員引新進士就位,宣讀制誥:“某年某月某日策試天下貢士,第壹甲賜進士及第,第二甲賜進士出身,第三甲賜同進士出身。”傳臚官唱第壹甲第壹名某人,引出班跪於禦道左側;唱第壹甲第二名某人,引出班跪於禦道右側稍後;唱第壹甲第三名某人,引出班跪於禦道左側再稍後處。然後唱第二甲某人等若幹名,第三甲某人等若幹名,不引出班。唱名畢,鼓樂大作,大學士至三品以上各官及新進士均行三跪九叩禮,中和韶樂奏顯平樂章。典禮完畢,皇帝乘輿還宮。禮部尚書用雲盤奉黃榜,置於彩亭之中,在禮樂儀仗下出太和中門至東長安門外,在長安街張掛三日。新進士左出昭德門,右出貞度門,壹甲三人隨榜亭由午門正中出。由於丹陛中石只有皇帝才可以踩踐,所以午門的中路除非皇帝出行從不開啟,殿試傳臚後準許文武壹甲進士由此門出,這是連親王宰相也不能享有的隆遇。4.朝考。殿試傳臚後五日,在保和殿舉行進士朝考,以選拔翰林院庶吉士,稱館選。朝考內容為詔、論、疏、詩、賦等形式,前後不壹;成績分為壹、二、三等。庶吉士的錄取要綜合復試、殿試和朝考三次考試的成績等第,而以朝考成績為主。壹般說來,考四數者(即殿試二甲、復試、朝考壹等)肯定可以錄取;朝考成績同時也是進士授官的依據。復試、殿試、朝考均重視楷法,書法不好者難取優等。
(四)武科考試。
清代科舉考試除文科外,還有武科,在紫禁城箭樓前廣場舉行。武科中童生考取生員的童試,其縣試、府試略同於文科;其院試每三年舉行壹次,於歲試文童考試時舉行武童考試,科試之年不考試武童。武科的童試分內外場,第壹、二場為外場,考試馬射、步射、硬弓刀石;第三場為內場,考默寫《武經》,如《孫子》《吳子》《司馬法》《尉繚子》《李靖問對》《黃石公三略》和《姜太公六韜》等。其中額,府學20名,小州縣7~8名,中等州縣12名,大州縣15名。武科的鄉試和會試俱分為三場。頭場考試馬箭,第二場考試步箭,再考試開硬弓、舞刀、掇石等,此為外場;第三場考試策、論,嘉慶後改為默寫《武經》,此為內場。武科鄉試的試期為十月,各省中額較文科為少。武舉人會試落第者,可赴兵部揀選,任用為綠營兵的千總等低級武官。武科會試的試期在九月,中額壹百名至二百名不等。會試後經復試、殿試,壹甲壹名授壹等侍衛,二名、三名授二等侍衛;二甲選十名授三等侍衛,三甲選十六名授藍翎侍衛,其余以守備(綠營官職)在兵部註冊選用。
(五)制科。上述生員、舉人、進士系列的考試,均為科舉制度中的常科考試。除常科外,清代科舉也有制科,或稱制舉,舉行的次數很少。制科由皇帝在殿廷親自進行。康熙十七年、乾隆元年兩次開博學鴻詞科,令中央和地方的官員舉薦學行兼優、文詞卓越之人,不論已仕未仕,均可應考。其試題為詩、賦、判等,成績列在壹、二等者俱授翰林官。除此之外,每逢皇帝登基之年令各地舉孝廉方正、皇帝巡幸召試,也屬於制科。
四、清代科舉制度的廢除
明清兩代,不斷有人抨擊八股取士不能選拔人才。鴉片戰爭後,西方資本主義列強東來,中國面臨“數千年來未有之變局”;另壹方面,太平天國等國內人民的反抗鬥爭此起彼伏。於是,清王朝處於“內憂外患”之中,迫切需要經世應變之才以維持其統治。然而,八股取士的科舉制度卻不能適應這種時代的要求,當時西方的科學技術以及內政外交所需的其他許多知識,均出於科舉士人的舊學視野之外。在這種情況下,科舉制度的改革就被提上了議事日程。科舉制度的改革最初始於註重時務。 1862年(同治元年),清政府認識到國子監“專課文藝,無裨實學”,下令“兼課論、策”,“獎勵留心時務者”。1871年(同治十年),下令考取生員的童試加試算學;1895年(光緒廿壹年),又下令加試時務,與算學任選壹門。在戊戌維新運動中,廢除八股是維新派的壹項基本主張。百日維新中光緒帝發布上諭,指出八股文不能“勵實學而拔真才”,下令“自下科為始,鄉會試及生童歲科各試,向用《四書》文者,壹律改試策論”。不久,又根據張之洞、陳寶箴的建議發布上諭,詳細規定了考試改革的具體內容:“鄉會試仍定為三場。第壹場試中國史事、國朝政治論五道;第二場試時務策五道,專問五洲各國之政、專門之藝;第三場試《四書》義兩篇,《五經》義壹篇。”又規定:“嗣後壹切考試,均以講求實學實政為主,不得憑楷法之優劣為高下,以勵碩學而黜浮華。”然而不久戊戌政變發生,慈禧下令廢除各項新政,上述有關科舉考試內容的改革也被廢除。八國聯軍之役後,清政府開始實行“新政”,最初計劃對科舉制度進行所謂“變通”,但很快就決定徹底廢除。其大致過程是:1901年,宣布廢除武科科舉考試;同年,下詔舉行經濟特科。
1903年,經中央和地方官員保舉,選拔“誌慮忠純,規模閎遠,學問淹通,洞達中外時務者”186人,在皇宮保和殿舉行了經濟特科考試。這次考試主試、復試各壹場,考試內容為論壹篇、策壹道;現任官員取中者略予升敘,舉人貢生取中者任用為知縣、州佐等官。對於文科常科考試,清政府於1901年8月頒布上諭,命自第二年起在鄉試會試中廢止八股文,首場改試中國政治史事論五篇,第二場改試各國政治藝學策五道,第三場改試《四書》義二篇,《五經》義壹篇;其他考試均依此例。1903年3月,袁世凱、張之洞聯銜上奏,說科舉阻礙新教育制度的實行,請求將科舉中額按年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