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國家認定標準
如果車輛損壞的是能更換的零件(例如前保險杠損壞、大燈損壞、前翼子板損壞等),就是小事故。這樣的車輛不是俗話所說的事故車,但是會貶值壹些,壹般在3000-5000元。;如果車輛壞的是不能更換的地方(例如縱梁、底大邊、ABC柱等),只能通過整形、切割、焊接等方法修復,這種情況,就是嚴重的事故車了。如果是事故車,修復後強度會下降很多,並且回來賣二手車會貶值很多。事故車是指由非自然損耗的事故,造成車輛傷損,導致機械性能、經濟價值下降的車輛為事故車。事故車壹般是指存在結構性損傷的車輛。泡水車、火燒車等也都屬於事故車,只不過屬於“特殊事故車”這壹類。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壹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壹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後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壹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