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私下買賣的法律後果?
對無真實的交易關系,套取銀行資金壹經審計核實,經濟處罰,如果後果嚴重,以擾亂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論處。
1、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定,不允許個人和單位之間買賣銀行承兌匯票和從事所謂的“承兌”和“貼現”活動。對票據的善意取得和占有應以無重大過失為條件。
2、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具備的條件:
(1)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購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
(4)有足夠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結算記錄和結算信譽。
(5)與銀行信貸關系良好,無貸款逾期記錄。
(6)能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按要求存入壹定比例的保證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證。
擴展資料: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
1、第十條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2、第十壹條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3、第十二條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參考資料:
票據法-百度百科
銀行承兌匯票-百度百科
票據詐騙罪-百度百科
買賣匯票的法律保護-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