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有哪些級別?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1)中央總書記,中央政治局常委:壹級;
(2)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書記:二至三級;
(3)中央各部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書記,中紀委副書記:三至四級;
(4)中央各部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副書記、常委,中紀委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四至五級;
(5)中央各部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書記,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副書記,巡視員:五至七級;
(6)中央各部副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副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副書記,地、盟(市、州、直轄市的區)委委員(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紀委書記,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7)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書記,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紀委副書記,調研員:七至十級;
(8)副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副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副書記、常委,地、盟(市、州、直轄市的區)紀委委員(常委),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書記,助理調研員:八至十壹級;
(9)科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各部部長,鄉(鎮)黨委書記,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副書記,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副科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各部副部長,鄉(鎮)黨委副書記,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常委,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11)科員:九至十四級;
(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另外,各級黨的機關中與上述職務相對應的其他職務,也適用上述規定。
本法規定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但沒有對具體的對應關系作出規定,這就為改革留下了空間。根據有關部門設想的新的級別設置方案,將來要增加級別數量,擴大相鄰職務層次的交叉對應幅度,同時體現向基層傾斜的指導思想。我國92%的公務員,其職務層次處於主任科員以下,因此職務層次越低,與級別的交叉對應幅度應當越大。
擴展資料:
1、公務員級別的功能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的級別,影響公務員工資的作用不大,級別的激勵功能較弱,公務員感覺不到級別的激勵功能。而根據本條規定,公務員級別與公務員的職務壹起構成了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目前我國實行的公務員待遇體制,比較強調職務。按照現在的體制,工資、住房、醫療、交通等福利待遇都與職務高低掛鉤,但從職務升遷上講,每個單位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都是有限的,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更少,而這就使得許多人都去跑官、要官、買官,不利於幹部隊伍建設。
在實行職務晉升制度的同時,根據工齡、業績等因素,確定公務員的級別晉升制度,並與工資、福利等待遇掛鉤,就可以充分照顧到大多數公務員的利益,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2、確定公務員級別的根據
本條規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具體來說,在確定公務員級別時,應考慮如下因素:
(1)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包括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職務決定公務員的級別範圍(可能的最高級別與最低級別),每壹職務對應壹定範圍的級別。
(2)公務員的資歷。同壹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工作年限長、學歷高的,級別也高。
(3)級別的晉升與德才表現、工作實績相聯系。根據本法第五章的規定,公務員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級別的工具。公務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可能受到降級的處分。
3、同壹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如前所述,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指公務員的職務對應壹定的級別範圍,這種對應並非壹壹對應,同壹個公務員職務可以對應多個級別,具體對應哪壹個級別,要根據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來確定。
因此,公務員如果德才兼備,有工作實績,或者資歷有提高,即使公務員的職務沒有晉升,也可以晉升其級別。而由於級別與職務壹樣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和其他待遇的依據之壹,這對於調動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克服“官本位”的思想具有重要意義。
本法的規定,使得公務員的級別成為公務員職業發展的重要臺階,除了職務晉升之外,級別晉升也是公務員職業發展的壹條重要渠道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