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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的車輛調撥給個人後,個人是否可以自由轉讓買賣?

有權使用,無權轉讓買賣;汽車歸屬權屬公司。

國家機關車證不可以出售,即使是打著收藏的名義也不可以。張起淮說,車證是為了方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獲得便利,轉讓、出售這些車證有損政府的利益,是違法行為。按照規定,國家機關車證過了使用期後應該集中回收統壹銷毀,本身沒有任何收藏價值,不是收藏品。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昔龍也認為,國家機關車證是國家機關為本單位的車輛制作、頒發的壹種憑證,用以證明該車的身份,並在出入相關區域或執行公務時,享受壹定的便利,具有專屬性。非但不能買賣,買賣雙方均可能違法甚至涉嫌犯罪。?

擴展資料

調撥車輛上牌

1、外省市機動車轉入本市,車主持原籍車輛檔案到車管所審核;

2、屬交易的車輛提交交易憑證,屬本系統調撥的車輛持上級單位證明,經審核無誤的;

3、使用年限已達到或不足壹年即將達到國家規定使用年限的汽車,不予辦理轉入手續;

4、外省市出租車或從事過出租運營的車輛,壹律不予轉入;

5、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按新車初領牌證辦理手續,初次登記日期按原車管所登記日期記錄;

6、轉入車輛申領牌照與本市上牌手續相同。

檢查日報-特殊車證能否隨意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