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峰會為什麽混雜區外國家參與?
東亞峰會成立背景:
東亞峰會是東盟倡議召開的、涵蓋“10+3”之外國家的首腦會議。“東亞峰會”的構想可以追溯到1990年12月關貿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烏拉圭回合談判破裂。時任馬來西亞總理的馬哈蒂爾提出了建立包括東盟和中、日、韓在內的“東亞經濟***同體”構想,但終因內外阻力胎死腹中。隨著全球和地區經濟自由化帶來的競爭日益激烈,東盟1995年在第五次首腦會議發表的宣言中強調,東盟國家要在政治、經濟等領域加強合作,努力加速東南亞壹體化進程。會議還決定,每年舉行壹次非正式首腦會議,並歡迎其他亞洲國家的首腦參加。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給東亞各國造成了災難性的損失,但也激發了各國推進地區合作的強烈願望.同年底,東盟與中日韓領導人聚首馬來西亞首都吉隆坡,“10+3”合作機制正式啟動。
2001年,由參加“10+3”會議的東亞13國26位專家組成的“東亞展望小組”提出了建立“東亞***同體”的報告,為東亞地區合作勾勒出發展藍圖。
2004年在老撾首都萬象舉行的第八次東盟與中日韓領導人會議上,各國領導人決定,2005年在吉隆坡召開首屆東亞峰會。
2005年4月,東盟十國在菲律賓宿務舉行外長會議,就東亞峰會的日程、形式和參與國等問題進行了討論,壹致贊同東盟應在東亞峰會中發揮核心和主要驅動作用。
7月,在萬象舉行的第38屆東盟外長會議建議:東亞峰會定期在東盟成員國舉行,由東盟輪值主席國主辦。 東亞峰會是與東盟峰會同期舉行的年會,由東盟輪值主席國主辦,峰會的模式由東盟和東亞峰會其他所有參加國***同審議。東亞峰會是壹個開放的、包容的、透明的和具有前瞻性的論壇;東盟在東亞峰會及東亞合作進程中發揮主導作用。
東盟組織提出的參加東亞峰會的三個基本條件是:應是東盟的全面對話夥伴;已加入《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與東盟組織有實質性的政治和經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