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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門球規則全文

第壹章 場地和器材

第壹節 場地

第壹條 門球場地

1、門球場地為長方形,由限制線圈定,平整且無任何障礙物。

2、比賽線長20-25米,寬15-20米。

3、限制線在比賽線外1米處,與比賽線平行。

4、原則上,比賽線寬1-5厘米,限制線和其他線要清楚可見。場地的尺寸以線的外沿為準。

5、線的顏色與場地地面要易於識別。

6、比賽線構成4個角,自開球區開始,按逆時針方向,依次為第1角、第2角、第3角、第4角。

7、第1角和第2角之間的比賽線為第1線(短線);第2角和第3角之間為第2線;第3角和第4角之間為第3線;第4角和第1角之間為第4線。

8、開球區是壹個長方形,其邊線由第4線及其限制線、以及從第1角向第4角方向的1米和3米距離處的兩條垂直於第4線的線組成。

第二條 球門

1、球門包括第壹門、第二門、第三門,球門柱之間為球門線。每個球門的位置如下:

(1)第壹門的位置:球門線與第4線平行,與其外沿垂直距離4米,其中心點與第1線外沿垂直距離2米;

(2) 第二門的位置:球門線與第1線平行,其中心點與第2線外沿垂直距離2米,與第1線外沿垂直距離為第2線全長的3/5;

(3)第三門位置:球門線與第3線平行,其中心點與第4線外沿垂直距離2米,與第3線外沿垂直距離為第4線全長的1/2.

2、球門由直徑為1厘米(+/-1毫米)的圓形金屬棒彎曲而成,有兩個直角,形狀為“Π”形。球門垂直固定在地面上,球門橫梁距離地面19厘米、球門柱內寬22厘米。球門的顏色與場地要易於識別。

3、每個球門正上方可設號碼標誌,規格不應超過10厘米×10厘米。

PS:比賽組委會可視情況決定壹門的位置,壹門距離可小於4米。

球門號碼標誌在球門上的位置以及球門的顏色由比賽組委會決定。

第三條 終點柱

1、終點柱置於場地中心。

2、終點柱為直徑2厘米的圓形金屬棒,垂直豎立於地面且高於地面20厘米。終點柱的顏色與地面要易於識別。

第四條 自由區

1、自由區設在限制線外。

2、為了確保比賽順利進行,自由區應有足夠的空間。

3、比賽進行期間,隊員、教練員、裁判員以及經過允許的人可以進入自由區。

第五條 替換席

1、替換席設於自由區內。

2、替換席內應為隊員、教練員準備座位。

第二節 器材

第壹條 球槌

1、球槌由槌頭和槌柄組成,呈T字形,重量及材質不限。

2、槌頭長18-24厘米,材質堅硬,原則上為圓柱形。

3、槌頭兩端面為擊球面,直徑為3.5至5厘米。

4、槌柄長50厘米以上,固定在槌頭的中間,槌柄可以是彎曲的。

第二條 球

1、球是由合成樹脂制成的質量均勻的球體,直徑為7.5厘米(±0.7毫米)、重230克(±10克)。

2、球分紅、白兩色,每場比賽紅球、白球各5個,***有10個。紅球標白色奇數號碼,為1、3、5、7、9;白球標紅色偶數號碼,為2、4、6、8、10。號碼大小為5厘米×5厘米,標在球面對稱的兩側。

第三條 器材的審定

正式比賽使用的器材必須經國家體育總局審定合格並有中國門球協會的認可標誌。

第二章 隊伍

第壹節 隊伍

第壹條 球隊組成

1、每支球隊由5名正式隊員及2(3)名以內替補隊員組成,其中1人擔任隊長。

2、每支球隊可有1名專職教練員,不參加比賽。如教練員兼任隊員,則應包括在隊員名額之內。

第二節 教練員和隊員

第壹條 教練員的職責

1、統領全隊,並對全隊的言行負責。

2、指定隊長、申請替補隊員、申請缺員比賽。

第二條 隊長的職責

1、隊長代表全體隊員,也應對全隊言行負責。

2、選擇先攻、後攻或替換席。

3、提交擊球順序名單。

4、比賽結束後在成績單上簽名。

5、隊長可按照以下要求向裁判員提出詢問:

(1)詢問的提出只限於事發的當時,答復後不得追問。

(2)提出問題時要謙恭有禮。

6、當教練員不在場時,隊長應代行其職。

說明:● 無論教練員是否在場,隊長均可以被授權代行其職。

7、當隊長不能行使其職責時,必須指定壹名隊員代理隊長,並報告裁判。

第三條 服裝

1、參賽隊員必須在胸前佩戴表明擊球順序的號碼標誌,號碼不得小於10厘米×10厘米,字體不限。

2、教練員須在胸前或手臂佩戴表明身份的標誌。

3、隊長須在左臂佩戴表明身份的標誌。

4、同壹隊的所有隊員須統壹著裝。

5、教練員和隊員都必須穿運動鞋。

說明:●鞋底應是平跟的,且不能有損壞場地的附屬物。

6、隊員身上不得帶有可能妨礙比賽的附屬物。

第四條 教練員和隊員基本守則

1、應理解並遵守門球比賽規則;

2、必須本著運動員精神接受裁判員的裁決;

3、必須本著公平競賽的精神對待其他球隊、隊友及觀眾,禮貌交流;

4、不得有影響裁判員裁決及掩蓋犯規的行為;

5、不得有拖延比賽的行為。

第三章 賽前準備

第壹節:賽前準備

第壹條 選攻

比賽開始前,裁判員組織雙方隊長“挑幣”,中方挑選先攻和後攻,另壹方挑選替換席。

第二條 提交擊球順序名單

兩隊隊長向裁判員提交各自擊球順序名單。

第三條 賽前檢查

裁判員將確認擊球順序名單、檢查器材及參賽隊員服裝。

第四章 比賽

第壹節:比賽方法

第壹條 比賽形式

1、比賽在兩隊之間進行,每隊各5人。

2、比賽由先攻隊的第壹名隊員開球,然後兩隊按各自的擊球順序交替進行,直到比賽結束。

第二條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為30分鐘。

第三條 比賽開始

1、比賽在主裁判員喊出“比賽開始”後開始。

2、比賽開始時,參加比賽的隊員在開球區後從1到10依次排列。

第四條 比賽結束

1、比賽在主裁判員喊出“比賽結束”時結束。

2、如果30分鐘比賽時間到,而比賽還在進行中,應遵循以下方式結束比賽:

(1)如先攻方隊員正在比賽,則須等到下壹號後攻方隊員完成擊球後,比賽結束。

(2)如後攻方隊員正在比賽,則在其完成擊球後,比賽結束。

第五條 擊球順序和球

1、擊球順序是從1號到10號。

2、隊員每人壹球,且球號與隊員擊球順序壹致。

3、先攻方使用紅球,後攻方使用白球。

說明:●對於每壹個隊員來說,除了自球以外的9個球都被稱為“他球”,例如,對1號擊球員而言,1號球是自球,而其他的9個球是他球。

第六條 球員替換

1、隊員替換是指場上隊員被替補隊員所替換。

說明:●提交擊球順序名單後,在名單上的每名替補隊員只能替換壹名隊員。

2、被替換下場的隊員,不能再次上場參加該場比賽。

3、教練員或隊長應在比賽開始前或呼號前通知裁判進行替換。

4、不得替換擊球員。

5、如果已替換下場的隊員又重新上場比賽,或替補隊員未向裁判員辦理替換手續而上場比賽,比賽無效(參見第10節,第2條)。

第七條 缺員比賽

1、比賽期間,球隊因故出現缺員時,比賽可以繼續進行,但教練員或隊長須報告裁判員。

2、缺員比賽,該號球保持原狀,其他隊員使其得分有效。

第五章 勝負

第壹節 勝負的判定

第壹條 得分和成績

1、得分:

(1)通過壹門,得1分。

(2)通過二門,再得1分,***計2分。

(3)通過三門,再得1分,***計3分。

(4)撞柱,再得2分,***計5分。

說明:●個人滿分為5分,全隊滿分為25分

2、比賽結束時,各隊每名隊員所得分值相加為該隊總分,總分高者勝出。

第二條 當兩隊得分相等時的勝負判定

1、兩隊得分相等時,按以下順序,根據得分情況判定勝負。

(1)撞柱多的隊獲勝。

(2)當撞柱數相等時,通過三門多的隊獲勝。

(3)當撞柱數和通過三門數都相等時,通過二門多的隊獲勝。

2、根據上述仍不能判定勝負時,按以下順序進行同分決勝:

(1)比賽結束後,球員按1到10號的順序站成壹排,依次擊球通過壹門,成功通過壹門多的球隊獲勝。

(2)如果根據2(1)仍不能決出勝負,則1號和2號隊員分別通過壹門決定勝負;如果仍不能決出勝負,則3號和4號隊員分別通過壹門決定勝負;依此類推直到決出勝負。如果有壹方缺員,則另壹方相應隊員只要通壹門該隊即獲勝。

3、如果根據1不能決出勝負,也可以不執行2的方法,直接判為平局。

第三條 全隊滿分

1、某隊得25分為全隊滿分,並按以下方法判定勝負。

(1)當先攻球隊率先獲得25分,待下壹號的後攻隊員完成擊球後,比賽即告結束,並判定勝負。

(2)由於先攻隊員擊球造成後攻隊率先獲得滿分,待該隊員完成擊球後,比賽結束,並判定勝負。

(3)由於後攻隊員擊球造成先攻隊率先獲得滿分,待該隊員完成擊球後,比賽結束,並判定勝負。

(4)當後攻隊率先獲得滿分,比賽結束,並判定勝負。

第二節 棄權行為

第壹條 棄權

1、出現以下任何壹種情況,該隊即被認為棄權,判對方獲勝。

(1)球隊宣布放棄比賽。

(2)球隊在比賽開始時少於5名隊員。

第二條 拒絕比賽:裁判員宣布繼續比賽,而某方拒不執行時,判該方拒絕比賽,對方獲勝。

第三條 非法上場:當球隊中有無資格參賽隊員上場比賽,即被視為“非法上場”,判對方獲勝。

第六章 比賽通則

第壹節 擊球員

第壹條 擊球員進場和退場

1、擊球員是指被呼號而進場比賽的隊員。

2、擊球員擊出的球無過門、無撞擊、無出界、滿分或擊球員犯規時,擊球權即告結束。

3、擊球權結束後,擊球員應立即退場。

第二條 超時

1、擊球員必須在10秒內擊球(參見第十二節第壹條)或閃擊(第十六節第壹條第(1)款)。

2、10秒計時的開始:

(1)裁判員第壹次呼號時。

(2)當續擊權發生時(參見第十二節第三條)。

3、當擊球員超過10秒沒有擊球或閃擊,判超時犯規。

4、擊球員超時犯規,取消擊球權,被移動的球放回原位。但如果是在閃擊時超時犯規,根據不同的情況,按第十六節第4條第2、3款中關於閃擊犯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擊球員要求確認的事項

1、擊球員可以對以下幾點要求確認,確認用時不算裁判用時(參見第二十壹節第壹條)。

(1)確認成功過門。

(2)確認成功撞柱。

(3)確認成功撞擊。

(4)成功撞擊後,確認自球和他球的接觸情況以及他球之間的接觸情況。

第二節 有效比賽和無效比賽

第壹條 有效比賽行為

1、有效比賽行為是指按規則規定進行的比賽行為,包括正確的比賽行為和犯規的比賽行為。

(1)正確比賽行為是指擊球員正確地擊球和閃擊,使比賽繼續進行下去。

(2)犯規比賽行為是指擊球員的比賽行為犯規。

第二條 無效比賽行為

無效比賽行為是指在裁判員用時期間,擊球員或其他隊員的比賽行為。

第三節 球體運動

第壹條 有效移動

擊球員因正當擊球行為而使球產生的移動稱有效移動。

第二條 無效移動

1、以下移動為無效移動,被移動的球應放回原位。

(1)因犯規的動作而產生的球的移動。

(2)因無效比賽行為而產生的球的移動。

(3)球在通過壹門前,使他球產生的移動。

(4)界外球進場時,造成與球門或終點柱接觸的球產生的移動。

(5)界外球未進場的移動。

(6)滿分球的移動,或其他類似的移動。

(7)擊球員擊打到球門或終點柱而造成他球的移動。

(8)閃擊過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動。

說明:關於第二條1(8)的例子

●撞擊以後,自球與他球接觸,擊球員撿起他球時而使自球產生的移動。

●撞擊以後,被撞擊的球與他球接觸,擊球員撿起被撞擊的球時使他球產生的移動。

●撞擊以後,自球與數個他球接觸,當臨時移開第三他球時,自球和另壹個他球產生的移動。

●當他球與球門或終點柱接觸,在閃擊過程中,撿起被撞擊的球脫手,掉在球門或終點柱上,間接地使他球產生的移動。

●撞擊以後,自球與球門或終點柱接觸,在閃擊過程中,被撞擊的球在被撿起後掉下來撞在球門或終點柱上,間接地使自球產生的移動。

●撞擊以後,自球與被撞擊的球同時與同壹球門或終點柱接觸,在閃擊過程中,當撿起被撞擊球時,間接地使自球產生的移動。

●當他球與被撞擊的球同時與球門或終點柱接觸,在閃擊過程中,當撿起被撞擊的球時,間接地使其他他球產生的移動。

●自球與球門或終點柱接觸,由於閃擊的作用力使與該球門或終點柱接觸的他球產生的移動。

(9)除以上(1)至(8)之外,其他由裁判認定的無效移動。

說明:第二條1(9)舉例:

●出界球撞上界外球而使其產生的移動。

●由於天氣等其他原因而使靜止球產生的移動。

●當隊員服裝(衣袖、褲腳或服裝其他部分)、帽子掉下來碰到球而使其產生的移動。

第四節 擊球

第壹條 擊球

1、 擊球是指擊球員用擊球面擊打自球的行為。

2、擊球員不應拒絕擊球。

第二條 開球

1、開球時,擊球員必須將自球置於開球區內。

2、擊球員可以申請臨時移開妨礙通過壹門的他球。

第三條 續擊權

1、擊球時,自球過門且停在界內,享有壹次續擊權。

2、擊球時,撞擊到他球且自球與被撞擊的球都停在界內,擊球員必須閃擊被撞擊的球,每次成功閃擊後,擊球員均享有壹次續擊權。

第四條 擊球犯規

1、如果擊球員按如下方式擊球為擊球犯規。

(1)推球、連擊或使用擊球面以外的部位擊球。

(2)擊球員用腳踢槌柄或槌頭、用手擊球槌或手握槌頭擊球。

(3)間接移動自球。

(4)在獲得閃擊權之前擊球。

(5)獲得閃擊權後,沒有閃擊而擊球。

(6)成功閃擊後,在獲得續擊權前擊球。

(7)開球時,沒有將自球置於開球區內。

(8)擊球時錯擊他球。

(9)自球仍在移動時,擊打自球。

2、當發生擊球犯規時,取消擊球權,按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 如果是本條中1(1),(2),(3),(4),(5)和(6)的情況:

(a)移動的球被放回原位。

(2)如果是本條中1(7)的情況:(a)由擊球員拿回自球。

(3)如果是本條中1(8)的情況: (a)被移動的他球放回移動前的位置。

(4)如果是本條中1(9)的情況:(a)自球放到界外。

(5)如果是在閃擊時發生擊球犯規,根據不同情況,適用第十六節第四條2、3款的規定。

說明:自球放到界外是指將自球放到離擊球犯規點最近的比賽線外垂直10厘米處。

第五節 過門

第壹條 過門及有關規定

1、過門,通過球門均以球門線為基準,經過正當擊球或正當閃擊使球的整體由球門線的壹側越過到球門線的另壹側,並按逆時針方向,入球壹側為門前,出球壹側為門後,依壹門、二門、三門的先後順序依次通過。

2、成功通過球門是指球首次分別依次通過壹門、二門、三門,另外,成功通過壹門還要符合第十三節第二條的規定。

3、如果球從門後方往門前方運動並停在球門線上,擊球員在下壹輪擊球時將球擊打移動到球門後方,過門無效。

4、通過閃擊他球過門時,只要放置他球時沒有與球門線接觸(見第十六節第壹條第2款),過門有效。

5、界外球進場過門無效。

6、界外球進場時,從球門前方進入球門並停在球門線上,待下壹輪擊球時,可以完成過門。如果是從球門後方進入球門並停在球門線上,則適用本條3款。

第二條 有效過壹門

1、擊球員自開球區擊球,使自球通過壹門,並停在界內,過壹門有效,也叫“壹門得分”。

撞擊終點柱

第壹條 撞柱

1、撞柱,稱為滿分,是指已成功過三門的球撞擊終點柱。

2、擊球員閃擊他球撞柱,在放置他球時,如該球與終點柱接觸,撞柱無效。

3、球過三門後停止時與終點柱接觸,撞柱有效。

4、已過三門的界外球進場撞柱無效。

5、撞柱滿分的球應拿出場外。

第十五節 撞擊

第壹條 撞擊

1、擊出的自球移動後觸及他球,即為撞擊。如果自球已與他球接觸,只需擊打自球,撞擊有效。

2、自球成功過壹門前與他球相碰,撞擊無效。

第二條 閃擊權的獲得

1、有效撞擊發生後,自球與被撞擊的球停在界內,擊球員須進行閃擊。

2、如果擊球員同時獲得數個閃擊權,閃擊他球時與被撞擊的次序無關,需要閃擊全部被撞擊的球。

3、被撞擊的球出界、滿分,失去對該球閃擊權和續擊權。

4、撞擊數個球有與留在比賽線內的球的數量相同的閃擊權和續擊權

第三條 閃擊優先

1、壹次擊球同時過門且獲得閃擊權,優先進行閃擊。

2、擊球員同時獲得閃擊權與續擊權,閃擊權優先。

第四條 重復撞擊

1、在續擊中,再次撞擊被閃擊的球,則構成重復撞擊犯規。

2、如果發生重復撞擊,取消擊球權,按如下方式處理:

(1)自球放到界外。

(2)被重復撞擊的他球置於重復撞擊發生處。

第十六節 閃擊

第壹條 閃擊

1、閃擊是指放置好球後,通過擊打自球產生的沖擊力使他球產生移動。

2、放球是指踩住靜止的自球,將被撞擊的他球與自球貼靠。

3、他球必須放在比賽線以內。

4、擊球員不應拒絕閃擊。

5、成功閃擊他球而產生的任何移動均有效。

第二條 閃擊過程中擊球員的行為

1、閃擊過程中擊球員的行為,是指從撞擊後各球靜止開始,到擊球員成功閃擊後將腳從自球上移開的所有行為。

2、擊球員在閃擊過程中允許有以下行為。

(1)同時踩住自球和他球。

(2)只踩住自球時,改踩或改變方向。

(3)放球時觸及自球。

(4)重新放球。

(5)擊球員擊打自球同時擊到踩球腳。

(6)自球在擊球員腳下移動。

3、同時撞擊數個他球時,如果自球靜止後與數個他球接觸,擊球員應自己臨時移開第二次以及以後需閃擊的他球。

第三條 閃擊完成

1、有效閃擊是指以下情況:

(1)被閃擊的球移動後離自球的距離在10厘米以上。

(2)被閃擊的球撞柱滿分。

(3)被閃擊的球出界。(參見第十七節第二條)

第四條 閃擊犯規

1、閃擊過程中的犯規:

(1)擊球員撿起被撞擊的球進行閃擊以前,被撞擊的球直接移動了自球或其他他球。

(2)放球前,踩自球或再踩時,球從腳下離開。

(3)放球後,再踩時,自球從腳下離開。

(4)閃擊時,放球手未從被閃擊的球上拿開。

(5)擊球員只擊打了踩球的腳。

(6)閃擊他球移動離自球的距離不超過10厘米。

(7)閃擊後,被閃擊的球碰上諸如球門之類的障礙物,停止時與自球接觸。

(8)閃擊時,自球從腳下離開。

(9)擊球員同時對多個他球進行閃擊。

(10)擊球員將被撞擊的球置於比賽線外進行閃擊。

(11)成功閃擊後,擡腳時,自球從腳下離開。

2、閃擊犯規,取消閃擊權和續擊權,按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如果閃擊犯規發生在各球停止之後、放球之前:

(a)自球與被撞擊的球放回原位。

(2)如果閃擊犯規發生在放球以後、閃擊完成以前:

(a)自球放到界外;

(b)他球放回放球位置。

(3)如果閃擊犯規發生在閃擊完成後:

(a)自球放回原位。

(4)閃擊後,被閃擊的球碰上球門或終點柱,彈回靜止後與自球接觸:

(a)自球與被閃擊的球位置不變。

(5)如果擊球員將被撞擊的球放在比賽線外進行閃擊:

(a)自球與被閃擊他球放回原位。

3、閃擊犯規處理後,如果自球與被撞擊的球之間距離不足10厘米,應把自球拿出界外。

第十七節 界內球和界外球

第壹條 界內球

1、界內球是指成功通過壹門後,仍停在比賽線以內的球。

2、擊打界外球進入比賽線以內,則成為界內球。

第二條 界外球

1、界外球是指球出界或由於犯規而被裁判員放置在界外的球。

2、界外球應放在出界點或距離犯規地點最近的比賽線外10厘米處。

3、擊球員如果認為界外球妨礙擊球,可以要求裁判員臨時移開。

說明:妨礙擊球是指妨礙站位、妨礙揮桿、妨礙擊球方向。

第三條 界外球進場

1、擊打界外球進入比賽線內為界外球進場。

2、擊球員擊界外球,球又出比賽線外,該球成為新的出界點的界外球。

第四條 界外球進場犯規

1、界外球進場的過程中觸及他球為犯規,應判界外球進場犯規。

2、界外球進場犯規按如下方式處理:

(1)自球放到界外。

(2)因界外球進場犯規而使他球移動,將他球放回原位。

第十八節 觸球犯規

第壹條 觸球犯規

1、擊球員因非規則允許的原因觸及了界內球和界外球,為觸球犯規。

2、觸球犯規,取消擊球權,並按如下方式處理:

(1)觸及靜止球:被觸及球放回原位。

(2)觸及移動和晃動的自球:自球放到界外。

(3)觸及移動和晃動的他球:他球放回觸球位置 ,且自球放到界外。

(4)擊球員球槌觸及球門或終點柱,使球產生移動:(a)被移動的球放回原位。

(5)如果觸球犯規發生在閃擊過程中,根據不同情況,按第十六節第四條第二、三款有關閃擊犯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節 妨礙比賽

第壹條 妨礙比賽

1、教練員或隊員妨礙比賽時,主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確保妨礙比賽壹方不因妨礙比賽行為的實施而獲取利益。

(1)警告

(2)取消擊球權。

(3)自球放到界外。

(4)過門、撞柱得分無效。

(5)取消教練員或隊員該場比賽資格。(a)被取消資格的隊員的球拿出場外,但該球此前所得分有效。

(6)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第二十節 暫停

第壹條 暫停

1、暫停是指主裁要求暫時停止比賽,此期間比賽計時暫停。參賽隊伍不得要求暫停。

第二十壹節 裁判用時

第壹條 裁判用時

1、裁判用時是指裁判員處理有關比賽事項所用的時間。

2、犯規行為發生到下壹個擊球員被呼號之間的時間為裁判用時。

3、裁判員用來回答隊長提問的時間為裁判用時。

4、裁判員用時不算超時,但算在比賽時間以內。

5、擊球員在裁判員用時內的擊球動作無效。

第二十二節 用具更換

第壹條 更換球槌

1、擊球員在向裁判員示意後可以更換球槌,但只允許將壹支球槌帶進場內。另外,更換時間不算裁判員用時。

2、更換的球槌必須是合格的。

第七章 中斷、推遲及結束比賽

第二十三節 中斷、推遲及結束比賽

第壹條 中斷比賽

1、由於天氣或其他原因使比賽不能繼續進行,比賽可以中斷。

2、比賽恢復時按原比賽狀態和時間繼續進行。

第二條 推遲和結束比賽

1、如果比賽不可能再繼續進行,可以推遲或結束比賽。

2、如果比賽進行不足20分鐘,比賽推遲,須完整地重賽。

3、如果比賽進行20分鐘以上,比賽結束,結果有效。

第八章 裁判員

第二十四節 裁判員

第壹條 每場比賽裁判員組成

1、壹名主裁判員(主裁)

2、壹名副裁判員(副裁)

3、壹名記錄員

4、可根據需要設司線員

第二條 主裁

1、主裁的權利:根據比賽規則執裁,對比賽規則中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做出決定。

2、主裁的職責:

(1)宣布比賽開始和比賽結束。

(2)呼號。

(3)宣布暫停及恢復比賽。

(4)宣布中斷及恢復比賽。

(5)決定對妨礙比賽的人采取處罰。

(6)決定和宣布取消比賽資格。

(7)比賽結束後,確認比賽結果。

(8)確定和宣布勝負。

(9)確定和宣布勝負後,接受雙方隊長簽名。

第三條 主裁和副裁的職責

1、主裁和副裁***同職責:

(1)檢查場地。

(2)確認雙方隊員。

(3)確認先攻與後攻。

(4)檢查用具及服裝。

(5)判斷並宣布過門及撞柱有效。

(6)判斷並宣布撞擊有效。

(7)判斷並宣布球出界。

(8)接受隊員替換,並告知記錄員。

(9)判斷並宣布犯規。

(10)對妨礙比賽行為提出警告。

(11)回答比賽中的問題。

(12)將球臨時移開。

(13)處理無效移動的球。

第四條 副裁

1、副裁的職責:

(1)副裁的職責:除了上述條款中和主裁***同承擔的職責外,副裁還應協助主裁,當主裁不能履行其職責時行使主裁的職責。

第五條 記錄員

1、記錄員的職責是:

(1)根據比賽規則,在記錄表中記下必要的事項。

(2)回答主裁和副裁需要確認的事項。

(3)協助主裁和副裁做判定。

(4)在比賽中,宣布以下時間段:還有15分鐘,還有10分鐘,還有5分鐘,比賽時間到。

(5)請主裁確認有關比賽記錄。

(6)計時。

(7)協助主裁和副裁處理界外球。

(8)對妨礙比賽行為提出警告。

第六條 司線員

1、司線員的職責是:

(1)協助主裁和副裁處理界外球。

(2)對妨礙比賽行為提出警告。

附 則

1、允許放棄過壹門

2、同壹號球如三輪沒有通過壹門則失去比賽資格。

3、過壹門撞擊後,撞擊有效,有閃擊權,無續擊權。

4、可視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限制雙桿球或多桿球。

5、在比賽中對需要的場次可以實行上下半時制度。

6、可以按照本規則原則和精神采用單、雙;男、女及混合等不同形式的賽制。

7、鼓勵試用各式各樣球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