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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珠菊的事件宣判

2011年下半年,“溫州女老板鄭珠菊非法集資1.31億出逃事件”在全國引起轟動,國務院將該案列為專門督辦案件,鄭珠菊成了溫州家喻戶曉“跑路第壹女老板”。2013年6月17日溫州市龍灣區法院宣判,“引爆”溫州民間債務危機的首案人“家電大王”鄭珠菊涉嫌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審獲刑19年。 龍灣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開始,鄭珠菊在其經營的溫州市龍灣區永中街道百樂家電店裏,收受被害人王某、項某等107人的承兌匯票,承諾在壹定期限內支付承兌匯票的全額現款,鄭珠菊70歲的父親鄭祥剛幫其壹起接收承兌匯票、擬寫收條和負責承兌匯票交易的記賬。鄭珠菊將上述承兌匯票用於店裏進貨或向虞某、季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非法貼現。至2011年8月20日止,鄭珠菊非法經營承兌匯票總金額為人民幣771261856.22元。至案發時,鄭珠菊、鄭祥剛未支付承兌匯票款***計人民幣80456246.1元。

另2010年開始,鄭珠菊以月利息1.5分至2.5分不等,向鄭某、虞某、丁某、章某等69人非法吸收資金,***計人民幣147743000元。後鄭珠菊將上述非法貼現的資金及非法吸收的資金用於返還他人的承兌匯票的全額現款、支付非法吸收資金的利息、購買房產以及高息借款給陳某、王某等人。

2011年8月下旬,鄭珠菊因“爆倉”而“跑路”。 壹審法院判決鄭珠菊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判決鄭祥剛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責令兩人退賠非法經營的贓款***計人民幣8000多萬元,返還各被害人。

鄭珠菊父女不服提起上訴。溫州市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