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選舉制度及其選舉方式
我國的選舉制度及其選舉方式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的選舉制度是指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
我國選舉制度在相當長壹段時間內采取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選舉方式。
我國選舉方式從選民角度看,分為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從被選舉人角度看,分為等額選舉與差額選舉。
中華人民***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檢察院或者法院沒有決定停止當事人行使選舉權利的;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正在被勞動教養的;正在受拘留處分的人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舉委員會的職權:
1、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2、規定選舉日期。
3、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4、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做出決定。
5、劃分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6、匯總並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
7、委派人員主持投票站或選舉大會的選舉。
8、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9、受理對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