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不成反被幹,願郭利之後再無郭利
前段時間,法大的羅翔教授火了,隨著羅教授而火的,是壹個沈寂已久的案件——郭利敲詐勒索案,這個案件也被稱為“維權不成反被幹”的千古冤案,今天我就來和大家談壹談這個案子。
作為壹名普通百姓,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的權利都隨時有可能受到侵犯,在權利受到侵犯時,有的人選擇默默忍受,有的人選擇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或他人進行維權鬥爭。但是,大家知道嗎,維權往往並不容易,有時明明自己才是受害者,但去找商家要求賠償時,卻可能面臨著牢獄之災。而“郭利敲詐勒索案”正是這種“維權不成反被幹”的典型案例。
很多時候,我們不得不審視,我們的法律,究竟是在為誰服務?當權益受到侵犯時,我們的法律是否真的能夠靠得住?
“郭利敲詐勒索案”的來龍去脈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發,郭利兩歲多的女兒壹直長期食用“美國施恩嬰幼兒奶粉”。當年9月,他帶女兒到北京海澱區北太平莊醫院檢查,檢查結果顯示,“雙腎中央集合系統內可見數個點狀強回聲”,這意味著腎功能受損。
據報道,2009年6月13日,郭利與奶粉生產商施恩(廣州)嬰幼兒營養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恩公司”)達成和解協議,施恩公司補償郭利壹方40萬元。次日郭利出具書面材料表示,基於問題已妥善解決,不再追訴並放棄賠償要求。在拿到40萬的補償款後,郭利再次向施恩公司索賠。
郭利在談判中稱:問題尚未妥善解決,並提出300萬元賠償要求(也有說法是郭利在接受媒體采訪之後,施恩公司主動與郭利進行聯系,提出對郭利再次進行賠償)。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廣東雅士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拒絕支付並於同年6月30日向警方報案。
壹審法院(潮安縣法院)認為,郭利再次提出的300萬“賠償款”系在不存在合法請求權的情況下,事先預謀並虛構其所有親屬對賠償不滿意等借口提出的“索賠”要求,非法占有目的明確。
潮安縣法院還認為,基於國家發生“問題奶粉”事件後,在社會公眾及奶粉生產企業中產生並持續存在的脆弱心理,此時郭利采取將在媒體進行報道的手段,必將直接歪曲兩家企業努力重建市場信用的心思,並足以損害兩家公司的市場信譽,影響兩家企業的正常經營,引起兩家公司的懼怕。
2010年1月,潮安法院壹審判決,郭利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後郭利上訴,潮州中院於當年2月裁定維持原判。2010年5月31日,廣東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再審決定顯示,廣東省高院經審查認為,“此案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確有錯誤”,指令潮州中院再審。潮州中院當年12月30日再次作出裁定,維持原判。
案件剖析——郭利是否構成敲詐勒索?
在本案中,郭利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最大爭議在於:
1、郭利在孩子健康受到侵犯的前提下,對施恩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擁有正當的原因,那麽其在有正當原因的基礎下,提出要施恩公司賠償巨額“賠償款”的行為能否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
2、向媒體進行曝光能否構成敲詐勒索的行為?
3、郭利在主觀上,是否具有敲詐勒索的目的?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在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中,存在對於敲詐勒索罪的相關規定: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01、郭利在具有正當索賠原因的情況下要求巨額賠償是否能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
郭利為什麽具有正當的請求賠償的原因,主要是基於奶粉的生產廠家與郭利女兒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因此其依法具有正當的索賠權利。對有些司法人員而言,只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才是權利。因此,索賠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數額,如果腎臟功能受損,那就應該按照醫療單據上所顯示的花費來進行賠償。
至於食品存在安全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最多也只能賠償食品價格的十倍。如果超出了這些數額,就沒有法律依據,強行索賠就有可能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對於這種言論,貓哥認為其混淆了民事和刑事法律的邊界,將刑法進行了擴大化的處理,忽視了起碼的法治原則。即:對公權力而言,法無許可及禁止;對私權力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
我國刑法上對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德國刑法學家威爾采(Welzel)曾提出過這個概念,屬於對刑法理論的重要補充。威爾采認為,只要行為符合歷史所形成的社會倫理秩序,就具有社會相當性,而非違法行為。
他將道德規範作為排除違法的實質根據,以限制刑罰權的過分擴張,因此, 在許多天價索賠案中,過高的索賠金額不僅在道德上具有正當性,甚至對社會也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就中國的產品質量,遠未達到讓人放心的程度。
就拿食品行業來說,俗話說“民以食為天”,但天塌下來也不是壹次兩次了,以至於有人調侃道“很多中國人是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學掃盲的”。不難想見,如果受害者都敢於天價索賠的話,我們的食品問題會少得多。在貓哥看來,法律對此不僅不應懲罰,更應該鼓勵。 因此貓哥認為,郭利在具有正當索賠原因的情況下要求巨額賠償並不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
02、郭利向媒體曝光的行為能否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行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的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壹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因此,消費者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因此郭利威脅向媒體曝光,其手段行為合法合理,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行為要件。且聖元奶粉的品牌問題和質量問題,在郭利接受媒體采訪時國家有關部門已經進行了公布,該問題應該具有公開性,不能夠算是他人隱私等可用於脅迫的內容,郭利的行為充其量最多就是將該問題進行了壹定程度的擴大。
即使該問題國家沒有曝光,那麽郭利作為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貓哥認為其通過媒體對聖元奶粉的問題進行曝光也是合情合理的,因為商家如果認為消費者的訴求不合理,完全可以拒絕。相比於商家,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如果不允許消費者使用輿論武器,消費索賠根本就無法平等對話。
如果法律禁止公民在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尋求媒體監督,那麽媒體的作用是什麽?這樣的媒體只能夠成為強權者和利益把持者的發聲筒,對於這樣不正義的媒體,其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因此,貓哥認為,郭利向媒體進行曝光的行為更不能夠被稱作刑法上的敲詐勒索行為。
03、郭利在主觀上,是否具有敲詐勒索的目的?
郭利,在被捕入獄前是壹名同聲傳譯的自由職業者,2008年即達到月薪十萬,可以說是絕對的高收入人群。但是在入獄之後,其妻子離開了他,女兒也遠離了他,母親也因為打擊變成了殘疾人,工作也因為入獄而丟失。
因此,對這樣壹名薪資豐厚,家庭幸福的中年男人來說,貓哥很難有理由相信其僅僅為了300萬元賠償款去進行敲詐勒索,畢竟300萬元也就是郭利2年左右的工資,且根據郭利在獄中拒不認罪等種種表現,更難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敲詐勒索的故意。根據刑法上疑罪從無的精神,貓哥認為郭利在主觀上並沒有敲詐勒索的目的。
綜上所述,郭利的行為只能被認為是消費者的維權行為,充其量只是過度維權行為,應該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而郭利因敲詐勒索罪被判處5年的刑事處罰,屬於刑法的擴大化濫用,不符合我國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
但即使不說郭利案,我們只要梳理壹下新聞,也能發現,用類似敲詐勒索、損害商譽這樣的罪名對維權人士進行打擊,在商場上,已經是壹種稀松平常的事情。
2006年2月,黃靜花20900元購買壹臺華碩V6800V型筆記本電腦,後因故障不斷與華碩多次交涉,並提出500萬美元“懲罰性”賠償,被警方以敲詐勒索罪刑拘,後被批捕。
2014年末,遼寧省綏化市明水縣的大貨司機李海峰在運貨途中,購買了四包今麥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誘惑酸辣牛肉面”當午餐,發現其中的醋包中含有異物,且是過期食品,隨後向今麥郎公司索賠450萬,今麥郎只願“獎勵性”賠償7箱方便面和電話費,並於今年5月向公安機關報案。
5月29日,河北省邢臺市隆堯縣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詐勒索”立案偵查,隨後李海峰被河北警方列入網上追逃犯罪嫌疑人名錄。
2017 年 12 月 19 日,譚秦東發布《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2018年1 月 10 日,譚秦東被內蒙古涼城警方跨省抓捕,被刑拘並移交檢察院起訴。
2018年1月31日,李洪元從華為離職。因離職補償金額與公司意見不壹,雙方經商談同意給李洪元補發331576.73元離職補償。但在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卻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並於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
上述這些案件,還只是眾多企業維“權”成功案例中的壹小部分,它們因為引起了轟動效應,從而被全社會廣泛關註,幸運的是,這些案件的當事人最終還算獲得了不錯的結果,但在我們看不見的地方,在我們關註不到的角落,還有更多被侵權者不得不背負著這些恥辱的罪名。
遲到的正義,還是正義
正義也許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
2014年7月,郭利刑滿出獄(由於郭利在獄中拒不認罪,堅持申訴,因此沒有得到減刑假釋),此後繼續申訴。2015年5月,廣東省高院再審提審此案。2017年4月7日,廣東省高院當庭宣判郭利無罪,郭利終於沈冤得雪。
郭利出獄後他提出四點訴求——要求雅士利及施恩兌現原有基礎賠償金及其本息1000萬美元的賠償;追加對郭利本人與家庭因構陷造成實質傷害的綜合賠償金3000萬美元;雅士利及施恩正式公開書面道歉;追責相關責任人,將其司肇事者繩之以法。
這起案件錯判的社會負面影極其惡劣!如培根所說:“壹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本次錯判明擺著向社會傳遞著錯誤的價值導向:就相當於告訴各大商家,如果有哪個拎不清的消費者敢來向妳索要巨額賠償,妳大可以動用刑事力量,給他扣上壹個敲詐勒索的帽子。
這同時也是壹起三敗俱傷的案件,郭利從壹個意氣風發、年入百萬、家庭幸福的成功男人變成了壹個妻離子散,靠著低保過活的可憐男人;我國奶粉行業隨著這起案件的發酵,受到了承重的打擊,至今還擡不起頭;而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在這次荒謬的審判中也受到了廣大民眾的強烈質疑。
“將裁決歸還於法官,將正義歸還於人民!”泰國法官卡納功在面對強權的壓迫和金錢的誘惑時,依然堅守著心中公平正義的理念,用自己的生命去捍衛法庭上的尊嚴。而對於郭利案,細思恐極,仿佛在案件的背後,有壹雙無形的手在操控著壹切,壹步壹步的將郭利拉入暗無天日的深淵。
為什麽維權總是容易淪為犯罪?這是每壹個關心中國法治建設的人都應該思索的問題。
不過可喜的是,郭利案最終還是被翻案了,郭利案的翻案對於今後的各類民事維權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將有效的指導今後類似案件的審判規則,防止再次出現類似的冤假錯案。此案例對於今後消費者的維權信心有著巨大的鼓舞作用,有利於提高我國的公民維權意識,進壹步促進我國的商業市場向著更好更規範的方向發展。
如今失去過去寬裕的郭利認為其生活也沒有多難受,牢獄生活讓他對生活的要求降到極低,坐最慢的火車,吃只有壹個菜的盒飯,也覺得挺好。
雖然正義來的有點遲,但遲來的正義依然還是正義。
但願郭利之後,再無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