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普查臺賬建設包括哪些內容
壹、臺賬建設的對象和範圍
第壹次全國水利普查要求對以下兩類對象建立臺賬。
1、經濟社會用水調查確定的所有灌區用水戶、工業用水戶、建築業與第三產業用水戶。
經濟社會用水調查對象確定詳見P31“經濟社會用水調查對象確定辦法”。
2、河湖開發治理保護情況普查中萬畝以上灌區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萬m3及以上非農業用途的河湖取水口。
作為用水戶調查的灌區取用水量臺賬,直接在河湖上取水的工業用水戶、建築業及第三產業用水戶取用水量臺賬,應與相應河湖取水口取水量臺賬結合建立,避免重復工作。
二、臺賬建設的主要內容
臺賬記錄的主要內容為灌區用水戶、工業用水戶、建築業與第三產業用水戶2011年的取用水量,萬畝以上灌區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萬m3及以上非農業用途的河湖取水口2011年的取水量。具體內容如下:
1、灌區取用水量臺賬:渠系引入縣內灌區的取水量、當地水庫及塘壩取水量、當地河流湖泊取水量、地下水取水量、其他水取水量;耕地灌溉用水量、非耕地灌溉用水量、非農業用水量,以及總取水量和總用水量。
2、工業、建築業與第三產業取用水量臺賬:自來水利用量、直接利用水庫的取水量及用水量、直接利用河流湖泊的取水量及用水量、直接利用地下水的取水量及用水量、利用周邊單位的水量、再生水利用量、海水淡化利用量、雨水集蓄利用量、海水直接利用量,以及總取水量和總用水量。
3、河湖取水口取水量臺賬:當采用計量法或斷面流量估算法時記錄取水量;采用用電量法估算時記錄用電量;采用耗油量法估算時記錄耗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