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情況可以停薪留職
下列情況可以停薪留職:
1、久病不愈超過壹個月者;
2、因特殊情況暫時不能上班者。
停薪留職算工齡。停薪留職的時間壹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
停薪留職的辦理過程如下:
1、職工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準,並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如果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準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
2、停薪留職協議書的內容包括:
(1)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
(2)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
(3)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
(4)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即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後可按自行離職處理,並發給離職證明書;
(5)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商定。
綜上所述,職工在經過企業批準之後確認停薪留職的,其在原企業中的工資總額,可以由原企業留作工資的儲備金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