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乘二人雙雙死於氧化碳中毒開車的人卻沒事嗎?
壹輛從張家港開往南通市通州區的轎車內,出發時連司機在內***有3人,可蹊蹺的是,到達目的地時,車內的兩名乘客都“意外”身亡,而司機卻無大礙。致命死因,竟是車內壹瓶悄悄釋放的高純度壹氧化碳,放毒的真兇正是死者視如己出的親侄兒——賭徒盧軍。事後,他將兩人的8萬存款占為己有。日前,南通市中級法院審理了這起令人瞠目的搶劫兇殺案。庭審中,盧軍狡辯稱自己無罪。最終,法院依法以搶劫罪對盧軍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壹對中年夫妻在車內“意外”中毒身亡
33歲的盧軍是安徽泗縣人,中專學歷,略懂醫學常識,而荀某、盧某夫婦(歿年均為41歲)則是他的親姑父、姑母。
早在2005年前後,盧軍從安徽泗縣老家到南通務工,跟隨姑父、姑母壹起做生意,經常幫助、隨同姑姑盧某與客戶談買賣,或者到銀行辦理轉賬等業務,知道姑姑的銀行卡、支付寶等賬號、密碼,還知道她手機開通了短信通知功能,銀行卡內有大量流動資金。
平時,姑父和姑姑對盧軍像親兒子壹樣,可盧軍漸漸沾染上賭博的惡習,讓他們失望。2014年5月,盧軍因賭博被通州警方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2000元。
去年6月7日下午2點多,荀某、盧某夫婦坐著盧軍的小轎車前往張家港看貨。晚飯後,三人經汽渡返回南通。到下午6點多,在返回暫住地前,三人壹起去學校看望了正在上學的孩子。
可到當晚9點多,盧軍打電話給家裏人,稱“姑媽、姑父壹氧化碳中毒,送到醫院搶救不成,死了”。
隨後,他將載著兩人屍體的車輛開到暫住地。慌忙趕到的家人不甘心,將荀某、盧某兩人送到南通市第壹人民醫院救治。當晚11時48分許,兩人不幸均被宣布死亡。盧軍簽字表示家屬拒絕屍檢,隨後屍體被拉回安徽泗縣老家。
連篇謊話掩蓋不住蓄謀已久的謀殺
三個人壹起坐車,兩個人中毒身亡,開車的盧軍卻毫發未傷;醫院還未確診,盧軍卻言之鑿鑿,姑媽姑父是壹氧化碳中毒;回家路上,壹段兩公裏左右的路卻開了半小時;盧軍稱將姑媽姑父送往醫院搶救,醫院卻說沒這回事……
兩人的屍體被運回安徽老家後,覺得事有蹊蹺的家人趕到南通報警。南通警方迅速展開調查,找到了盧軍在網上購買高純度壹氧化碳氣瓶和氧氣面罩等工具的證據。同時,警方在他的電腦中也找到了他上網查詢“5平米空間壹氧化碳濃度多少能致命”等記錄。壹個蓄謀已久的謀殺案浮出水面——
盧軍好賭的毛病壹直沒改掉,手頭不寬裕的他常被催賭債,還因為還賭債將姑媽廠裏的布料偷走變賣,疼侄心切的姑媽不但替他隱瞞,還出錢給他買車;姑媽不識字,平日裏存款都是由他跟姑媽去銀行辦理,有的存款姑父荀某都不知道。對姑媽財產覬覦已久的他,最終決定將姑媽姑父在車上用壹氧化碳毒死,然後獨吞姑媽那筆“誰也不知道”的存款。
警方調取的監控顯示,案發當晚8點38分在S335興東路口,盧軍左手捂口鼻,下巴處露出壹根管子向下延伸。此外,盧軍在兩次有罪供述中曾提到:返程時,他趁兩人睡著了下車從後備箱拿出壹瓶壹氧化碳,用車內小抱枕掩蓋,在回家途中放毒:關閉車窗,把自己座位下氧氣袋上的帶面罩的管子放在嘴裏,然後右手擰開放在駕駛座位下方的壹氧化碳瓶子的閥門。其間因怕自己也中毒,壹路將壹氧化碳的瓶子時開時關,車也開得很慢。直到姑姑、姑父兩人睡過去,他才將壹氧化碳閥門打開,關上車門下車抽煙。上車後,盧軍發現兩人都沒有心跳,隨後將作案工具收起來,把車開回暫住地。
殺人後取走8萬存款
庭審現場拒認罪
2016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公訴機關認為,盧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已觸犯《刑法》第232條、第264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盧某壹人犯數罪,根據《刑法》第69條規定,應數罪並罰。
庭審中,盧軍辯稱自己沒用壹氧化碳毒殺姑姑、姑父,從姑姑的手機支付寶、微信轉賬,是想將錢取出來交給家人,用於辦後事,而且也告知他們取錢的事,沒有非法占有的想法,請求法院依法宣告其無罪。
南通中院經審理查明,因賭博欠債、經濟拮據,盧軍產生殺人圖財的歹念。2016年3月以來,他上網查詢或購買了河豚毒素、老鼠藥、迷藥、汞溶液、三唑侖、1瓶4L裝高純度壹氧化碳、氧氣面罩等物,並查詢壹氧化碳致人死亡含量等信息。
2016年6月7日上午,盧軍得知姑姑、姑父要到張家港看貨,後駕車回家,並於當日下午2點多再次駕車到暫住地,不久三人前往張家港。半路上按計劃在車內放壹氧化碳毒死了自己的親人。接著,盧軍電話告知親友兩人已因壹氧化碳中毒死亡。在醫院搶救時,盧軍向醫生說姑姑、姑父是壹氧化碳中毒死亡。當晚臨近12點,兩人被宣布死亡,他簽字表示家屬拒絕屍檢,後屍體被拉回老家。第二天淩晨,盧軍從姑姑的支付寶、微信賬戶綁定的銀行卡內轉走8萬元。因家人對突然死亡有異議而報警致案發。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盧軍及其辯護人稱不構成犯罪、認定盧軍殺害兩被害人證據不足、建議宣告無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盧軍的行為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依法應以搶劫罪定罪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