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壹名生活老師。就是小學生的輔導員,因在學校打了學生(學生骨折),被學校停職。家長到學校鬧,要求
1、首先要確定妳打傷學生的行為是否是在履行職務期間。在履行教學職責過程中導致小學生受傷的行為,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應由所在學校承擔責任。如果妳已先代學校承擔了責任,可以向學校追索。
2、如果與職責無關,學校按相關規定對教師作出處理,盡到了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且學校不是直接侵害行為人,與妳給學生造成的傷害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學校不應承擔責任。
3、如果與職責無關而傷害學生,妳有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給學校造成嚴重後果,學校辭退妳是符合《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不需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