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證怎麽辦?在哪裏辦?
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證件,是殘疾人依法享有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辦理流程如下:
(壹)申請:
申請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1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含像素為358×441、高寬比為1.2-1.4的電子版照片),因病因傷致殘的還需提供康復期滿壹年以上的住院病歷或診斷證明,到縣便民服務中心壹樓13號殘聯窗口提出辦證申請。
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的,需由法定監護人陪同,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無監護人的,由其所在鎮(街道)、村(社區)、所在單位或有關社會團體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精神類殘疾人證的,可直接帶相關資料到定點醫院進行評定。
(二)受理:
縣殘聯受理人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確認,對於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評定:
縣殘聯受理人確認信息無誤後,由申請人或在法定監護人陪同下,持評定表到定點醫院進行殘疾評定。
對於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沒有住院病歷或診斷證明,評定醫生又無法直接進行殘疾等級評定的,需提供鎮(街道)、村(社區)的相關證明材料。
評定時間:每周壹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評定地點: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和多重殘疾評定在縣第二人民醫院;精神殘疾評定在富平縣精神衛生中心和富平縣到賢中醫精神病醫院。
(四)公示:
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縣殘聯及時將評殘情況反饋給各鎮(街道)殘聯,由各鎮(街道)殘聯組織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5日(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後,縣殘聯給予辦理殘疾人證。
(五)發放:
殘疾人證辦理好後,縣殘聯通知各鎮(街道)殘聯及時領取證件並發至殘疾人手中,同時做好“兩項補貼”等相關政策宣傳及各項惠殘政策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