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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c是什麽部門

香港廉政公署(ICAC,原稱“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是壹個與所有的政府機關相脫離的獨立的反貪機構,於1974年2月17日組建,廉政公署的職員不隸屬政府公務員架構。廉署以肅貪倡廉為目標,為有效揭發、調查和打擊貪汙,獲以下三條法例賦予特別權力,分別是《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1]。其調查對象初期限為公務員,繼而擴展至公***事業機構,進而包括所有私人機構。

上世紀70年代以前,香港社會貪汙狀況非常嚴重。連消防隊救火也要給黑錢,否則消防員到場後會按兵不動,看著大火吞噬壹切[2]。

壹位後來在廉署反貪風暴中被治罪的名叫韓德的香港警司曾有壹段著名的供詞:“貪汙在香港警察隊伍中已成為壹種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覺,白天起床、刷牙壹樣自然。”1973年,涉嫌貪汙420萬港幣的香港九龍總警司葛柏在被調查期間成功脫逃出境,引起了香港社會的極大憤慨。已對貪腐忍無可忍的香港市民走上街頭,展開了聲勢浩大的“反貪汙捉葛柏”大遊行[2]。

時任港督麥理浩認為事態嚴重,委派高級副按察司百裏渠爵士成立委員會對此案進行徹查,百裏渠隨後發表的著名的“百裏渠報告”指出:“除非設在香港警隊內部的反貪汙部能從警方脫離,否則大眾永遠不會相信政府確實有心撲滅貪汙。”該報告得到麥理浩的認同,在其推動下,1974年2月15日立法局通過《香港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宣布成立壹個“與任何政府部門包括警務處沒有關系的獨立的反貪組織”,即香港廉政公署[2]。

香港百姓有壹個***識,即“廉署是香港社會發展的基石”。正如廉署的宣傳詞所言,“香港優勢,勝在有妳和ICAC。”“妳”是身處香港社會的每壹個人,“ICAC”則是香港廉署的縮寫:“妳”的廉潔自律及對反貪防貪的積極參與,加上廉署的“不懼不偏、大公無私”,***同構成了香港的壹個競爭優勢,即廉潔、高效、透明的政府運作機制和營商環境。對於壹個社會而言,建立反貪機構並不難,難在如何從體制深層到具體運作,構築強大而可持續的反貪公信力[2]。

廉政公署成立以前,香港曾是個貪腐盛行的社會。廉署成立後短短數年,香港便躋身全球最清廉地區之列。在相關的系列民調中,香港公眾對廉署的信心始終維持在90%左右,對廉署工作的支持度則超過99%[3]。

廉署成立後,香港的反貪工作贏得全球的廣泛贊譽。至2010年香港的經濟自由度排名已連續16年蟬聯全球第壹,評選機構《華爾街日報》及“美國傳統基金會”認為,其中的首要因素便是香港具有廉潔的政府[2]。

組織機構

廉政專員,行政總部,執行處,防止貪汙處,社區關系處以執法、防貪、教育三管齊下打擊貪汙。

廉署首長級職務:

廉政專員The Commissioner

廉政副專員 The Deputy Commissioner(兼任執行處首長)

執行處-Operations Department

接受市民舉報貪汙和調查懷疑貪汙的罪行。“執行處”負責反貪調查,是廉署最核心的部門。該處有900余人,占廉署總人數的3/4,壹名廉政副專員兼任執行處首長,下轄“政府部門反貪調查、私營機構反貪調查,技術支援,以及情報研究”四個科室。

法定職責:1.接受及審閱貪汙指控。2.調查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觸犯《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罪行。3.調查任何訂明人員涉嫌濫用職權而犯的勒索罪。4.調查訂明人員任何有關或可能導致貪汙的行為。

組織:1.執行處是廉政公署最大的部門,主管由執行處首長領導,轄下設有兩個調查科和壹個直屬廉政副專員(執行處長官)的技術支援部(其主管負責案件調查的技術性主持)。兩個調查科,分別負責調查公營及私營機構的貪汙及相關罪行。在調查科下面,各設有4個調查組,分別以英文字母命名,調查壹科下屬A\B\C\Y組,負責政府部門的案件調查;調查二科設有D\E\F\Z組,負責私營機構貪汙案件的調查;調查三科設有G\H\R\X組,其中G組負責情報、國際及內地聯絡,H組負責跟蹤,R組負責統計數字研究,X組負責選舉及公***機構案件調查;調查四科設有I\J\K\L組,其中I組負責行動及行動支持工作,J組負責政策及法律研究、管理機培訓,K組負責資訊科技,L組負責內部調查。

2.執行處向審查貪汙舉報諮詢委員會經常性匯報部門工作及諮詢意見。

執行處職級:

廉政副專員 The Deputy Commissioner

處長 Director

助理處長 Assistant Director

首席調查主任 Principal Investigator

總調查主任 Chief investigator

高級調查主任 Senior Investigator

調查主任 Investigator

助理調查主任 Assistant Investigator

註:在執行處有些人有可能習慣把把首席調查主任、總調查主任、高級調查主任、助理調查主任稱之為PI( Principal Investigator)\CI(Chief Investigator)\SI(Senior Investigator)\AI(Assistant Investigator)

防止貪汙處-Corruption Prevention Department

審視各政府部門及公***機構的工作常規及程序,以減少可能出現貪汙的情況;另外,該處亦應私營機構的要求,提供防貪顧問服務。“防止貪汙處”主要負責預防貪汙。下設兩個審查科,專門審查政府部門、機構的工作規定及程序,並接受私營機構的防貪咨詢,幫助找出可能的貪汙漏洞,預防貪腐發生。

法定職責:1.審查各政府部門及公***機構的工作常規及程序,並建議修訂容易導致貪汙的工作方法及程序。2.應私營機構和個別人士的要求,提供防貪建議。3.在日常工作中,防貪處經常與各機構及公司的管理層緊密合作,擔當他們的顧問。

組織:1.防止貪汙處(防貪處)由壹名處長執掌,轄下有兩名助理處長協助執行職務。2.防貪處擁有壹隊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盡心為公***及私營機構提供有效的防貪建議,他們包括:資深的前政府人員、工程師、測量師、會計師及核數師、資訊科技專業人員。3.防貪處定期向監察該處工作的防止貪汙諮詢委員會匯報工作情況。

職級:

處長 Director

助理處長 Assistant Director

首席防貪主任 Principal Corruption Prevention Officer

總防貪主任 Chief Corruption Prevention Officer

高級防貪主任 Senior Corruption Prevention Officer

防貪主任 Corruption Prevention Officer

社區關系處-Community Relations Department

教導市民認識貪汙的禍害,並爭取市民積極支持反貪的工作。“社區關系處”設兩個科室,分別負責宣傳教育市民廉潔自律,並通過舉報中心及7個分區辦事處接受反貪舉報和咨詢。

法定職責:1.教育公眾認識貪汙的禍害。2.爭取公眾支持肅貪倡廉的工作。

組織:1.社區關系處(簡稱社關處)由壹名處長執掌,轄下兩個科分由兩名助理處長統領。2.社區關系科(壹)主要由多個專門組別組成,職責包括:制定部門的宣傳策略,以提高市民對反貪工作的認識。透過大眾傳媒,宣揚肅貪倡廉的信息。透過教師、學校、教育機構宣揚正確價值觀。3.社區關系科(二)透過轄下七間分區辦事處執行以下職務:與社會各界和市民大眾直接聯系,推行倡廉教育工作。與內地反貪機關保持聯絡與交流。接受貪汙舉報和查詢。

職級:

處長 Director

助理處長 Assistant Director

首席廉政教育主任 Corruption Prevention Officer

總廉政教育主任 Deputy Regional Officer

高級廉政教育主任 Senior Community Relations Officer

廉政教育主任 Community Relations Officer

助理廉政教育主任 Community Relations Officer

專業守則

●使命宣言

廉政公署致力維護本港公平正義,安定繁榮,務必與全體市民齊心協力,堅定不移,以執法、教育、預防三管齊下,肅貪倡廉。

●廉政公署人員無論何時都致力維護本署的良好聲譽,並嚴格遵守以下的專業守則:

1.堅守誠信和公平的原則

2.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權利

3.不懼不偏,大公無私執行職務(“不偏不倚,無懼無畏”。這是廉署壹直秉持的反貪理念,也是廉署得到社會認同的根本。)

⒋絕對依法行事

5.不以權位謀私(接受500元以上的禮物需由行政長官批準等等。)

6.根據實際需要嚴守保密原則(包括同組同事不私下互相討論自己負責的案情,不與家人透漏任何在查案情,不透露任何在查案情給其他組的同事等等。“廉署保密,密密實實”。廉署盡全力保護舉報人。30多年來,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貪汙舉報,沒有壹名舉報者因資料外泄遭騷擾或報復。如果證人安全受到威脅,廉署會調派證人保護組予以保護。“市民對廉署保密的信心,可從實名舉報比例不斷上升中得到印證。”湯顯明底氣十足地說。)

7.為自己的行為及所作的指示承擔責任

8.言行壹致而有禮

9.在個人及專業修養上力求至善

法定權利

貪汙授受相悅,是壹種非常隱蔽的罪行,要進行調查並在法院內把犯案者定罪是非常困難的事。因此,廉署獲以下三條法例賦予廣泛調查權力,以打擊貪汙。它們分別是《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防止賄賂條例》- 公營機構

法例簡介

公職人員(有關公職人員的定義,請參閱法例原文)包括訂明人員及公***機構雇員。訂明人員受《防止賄賂條例》第3、4、5及10條所監管,而公***機構(例如電力公司、巴士公司及醫院等)的雇員則只受第4條及第5條監管。

第3條:訂明人員如無行政長官之壹般或特別許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第4條:任何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執行職務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第5條:任何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在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或運用影響力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第10條:訂明人員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擁有/支配的財富若與其公職收入不相稱,即屬違法。

而上述條例中, 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傭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責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款待指供應在即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雖然接受款待並不會抵觸防止賄賂條例,個別部門仍會就職員接受款待的情況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