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職和免去的區別
免職和免去的區別:“免去”,是指上級機關認為當事人不適合此職務,而免除其職務,有罷免的意思。“免職”,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或國企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擔任的職務。
免職通常包括三種含義:壹是用於公職人員正常的職務調動,不含褒貶。二是屬於組織處理措施,適用於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具有懲戒性。免職後1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提拔和晉升。
三是適用於違紀違法被查的幹部,是在正式處分前將其調離崗位的先期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損失,保證審查調查的順利開展。
《中國***產黨問責條例》第八條規定,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黨的領導幹部,可以根據情況采取包括免職在內的處理措施。
完善公務員免職制度的意義:
1、完善公務員免職制度,是加強國家政權的重要保證。公務員是國家意誌和國家行政職能的具體執行者,擁有國家所賦予的壹定的權力,擔負著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重任,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後,也要靠他們貫徹執行。
2、完善公務員免職制度,是優化行政機構,實現行政管理職能的重要保證。現代社會的發展,必然要求提高政府的行政工作效率。而行政工作效率的提高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務員的素質及其搭配結構。
3、完善公務員免職制度,是規定公務員的權利,明確其職責任務的具體方式。國家公務員擔任的壹定崗位的職務,與其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和享有的權利具有壹定的對應關系。
4、完善公務員免職制度,是使公務員隊伍結構合理化的組織保證。新陳代謝是自然界和社會發展的普遍規律,公務員隊伍也是如此。只有通過合理科學的職務任免,不斷調整各個崗位公務員的數量、文化結構、年齡結構,從而保證公務員隊伍結構的合理化、最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