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錢進三任代言人,為何出事只有汪涵壹人站了出來?
如果汪涵在代言之前,並不知道“愛錢進”今天會無法提現和投資收益,那至少在法律上,汪涵是可以“撇清”的。所以他不站出來對他沒有任何好處,形象也都會毀掉,其他代言人也是。
2014年,央視曾打過愛錢進的廣告,只是廣告詞旁邊有壹句:投資需謹慎;
2019年,劉國梁也曾為它打了廣告:“冠軍實力護航,幸福穩穩進賬。”
而汪涵的代言時間,是在2016年到2018年,說起來比劉國梁還更早壹些。
此事發生後,汪涵沒有推卸責任,第壹時間發表了聲明道歉,還表示自己和律師團隊會積極跟進此事,拿出了壹個“不逃避,壹起面對”的負責任態度。
相關法律:
《廣告法》第56條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事先不知道產品虛假、會對消費者造成損害,那麽代言者就沒有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