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規定
購買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後,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並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就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國證監會在15日內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購人,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豁免。
大股東減持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同遵守任意連續90日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數量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規定,即***享該1%的減持額度,並分別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受讓人持股達5%以上或為控股股東或者為董監高的,還應當遵守《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1、持股5%以上的股東(統稱大股東),在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每三個月只能減持1%,壹年最大減持4%;(清倉式減持已經不可能發生了)
2、持有首次發行(IPO)的股份的原始股東(持股1%以上),在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每三個月只能減持1%比例,壹年最大減持4%;(除了大股東受限制之外,連持股1%以上的原始股東減持也受到同等約束)
3、定增方式取得的股份,在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每三個月只能減持1%,壹年最大減持4%;(定增解禁後不像以前那樣可以清倉式減持了,定增方式會受到嚴重影響)
4、股權質押後由於股價大幅下跌被迫強行平倉的,也只能在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每三個月只能減持1%,壹年最大減持4%;(以前發生大股東質押跌破止損線被強平導致幾個跌停的漏洞被堵上了,同意接受質押的機構的風險大幅增加)
5、持股5%以上股東和高管減持受到交易所的減持時間區間和減持價格區間的限制(交易所新規細則還沒出),並提前15天預披露;(明確了減持的時間區間和價格區間,不會無序減持了)
6、大宗交易或過橋減持的受讓方受到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和持有時間的新約束(該規定尚未公布,變相減持逃避監管的漏洞被堵上)
7、授權交易所在股市大幅下跌時,采取臨時限制減持的措施;(股災時可以緊急叫停大股東及高管的減持行為)
8、上述關於在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每三個月只能減持1%,壹年最大減持4%的規定已經起到很大的減持約束,基本堵住了大規模減持的漏洞了,對二級市場的長期發展有重大影響,是最近幾年股市最具實質性的改革措施。(比較遺憾的是這次減持新規未能采納大股東虧損不得減持等業績或分紅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