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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釋放人員可以當村幹部嗎

不宜當村幹部。

雖然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在實踐中,各省對村幹部候選人進行了限制,規定有犯罪前科的不宜作為候選人。

以射洪縣為例:

該縣出臺的《關於認真做好第十屆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宜提名為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1、受開除黨籍處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

2、選前3年內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

3、組織或參加非法宗教活動、聚眾賭博,或利用宗派勢力甚至黑惡勢力等幹預村(社區)正常工作的;

4、擔任村(社區)、村(居)民小組幹部期間,因長期不實行村(居)務公開、侵占集體土地和資金以及個人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群眾集體上訪的;

5、煽動、組織群眾非法集體上訪造成群體性事件的;

6、違反村(社區)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制度行為,經審計發現有經濟責任問題的;

7、現任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在3年任期中,有2年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8、其他不適合擔任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職務的。

其中第壹條明確指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宜被提名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

擴展資料:

“剛出獄就當選村主任”帶來的警示

2015年6月22日,媒體報道了河北滄州“6.20”槍擊案的最新進展,同時披露了更為詳細的案情:被害者龔某系刑滿釋放人員,2014年底剛剛出獄,2015年初就在滄縣代起營村村委會換屆選舉中,獲得800多選票中的500多張,當選為村委會主任。

槍擊案後,據死者家屬說,龔某曾因“混社會”數次入獄,在滄州有壹定名氣,此次被槍擊疑是遭仇家報復。

槍擊案的具體原因,仍有待警方深入調查。但壹個因“混社會”數次入獄的刑滿釋放人員,剛剛出獄就當選村委會主任,不可避免引起輿論熱議。

據悉22日上午當地相關部門也將村幹部、村民代表喊到鄉裏,調查龔某是怎麽當選村委會主任的,調查選舉過程中有無恐嚇、賄選等行為。而村黨支部書記與村委會副主任則向媒體辯稱,因龔某以前回家不多,對他以前的情況不太清楚,他“壹心想把村裏建設得更好,因此贏得支持,當選為村委會主任”。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只要是本村村民,沒有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在村委會選舉中,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然而,該法同時也規定,應“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壹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不論從法律精神的角度,還是從農民所期待的“村官”為人標準,剛剛出獄的“混社會”者居然當選村委會主任,絕非正常現象。因此,在迅速偵破槍擊命案的同時,也要徹查命案中暴露出的這壹異常現象。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我國基本政治制度。從1998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修訂後的村委會組織法算起,十幾年來的實踐表明,村民自治為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推動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由於對村委會選舉的相關立法、操作程序、監督體系等方面的不完善,近年來,拉票賄選賄選、地方宗族勢力和黑社會勢力介入等不規範選舉行為時有出現,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正常開展。

從滄州這壹案例就可看出壹些端倪。明明龔某因“混社會”在滄州都有壹定名氣,且數次入獄。但作為同村人的村黨支部書記和其他村幹部,竟然聲稱對他以前的情況不太清楚,這樣的情況無法想象。

退壹步講,即使真的不太清楚,把壹個不知底細的人選為相當於壹村之長的村委會主任,把負責全村土地及其他財產以及治安、教育等的大權悉數交出,如此的村委選舉簡直如同兒戲。而當地上級相關部門,出事之後才想起調查龔某是怎麽當選的,說明此前對選舉過程的監督也存在不察失職。

除了做好選舉工作,相關部門還要引導村民,依法讓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這村民自治的“四個輪子”壹起轉。制訂嚴格的決策程序與管理制度,認真監督執行,切不可壹選了事。尤其是要按照日前召開的農村基層黨建工作座談會的要求,不斷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強化政治引領功能,健全村務監督機制,保證村民自治依法進行。

只有封堵壹切可能的制度漏洞,嚴格地依法依規辦事,第壹保證“問題人員”不當選,第二保證心術不正者即使偶然當選也無法做壞事。“剛出獄就當選村主任”這樣離奇的亂象才會有效遏制,真正順乎民意、幹凈正派、年富力強的村委班子才能產生並發揮作用,良好的鄉村政治生態才會培育形成。

參考資料:

人民網-“剛出獄就當選村主任”帶來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