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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養老金什麽意思

個人養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願參加、市場化運營、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制度。

壹、個人養老金是什麽意思

個人養老金並不是指職工養老金和居民養老金中的個人養老金,而是獨立於這兩種之外的養老金的壹種,與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類似,是補充養老金的壹種,可以與職工養老保險或居民養老保險同時繳納。

但個人養老金與職業年金、企業年金有兩點不同,第壹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只有部分人可以享受得到,而個人養老金是任何人都可以繳納的;第二職業年金、企業年金更偏向於保護類型,而個人養老金的商業性質更重壹些。

二、個人養老金制度是什麽

個人養老金制度,業內並無統壹定義,壹般是指政府鼓勵個人向專門的賬戶進行繳費,個人依據自身風險收益特征,選擇相應的、符合條件的養老金融產品進行投資,以積累養老金資產的制度安排。

個人養老金制度主要由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構成,且在部分地區試點、規模尚小。個人養老金屬於第三支柱養老保險,與第壹支柱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支柱企業(職業)年金***同組成中國養老保障體系的“三個支柱”。

三、個人養老金在哪裏辦理

1、靈活就業人員須攜帶戶口簿、本人身份證原件,與原單位中止社保關系的,另需攜帶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變動表,於每月1-25日到戶籍或居住地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2、符合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持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辦理。

3、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在戶籍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靈活就業認定手續,憑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的靈活就業人員認定證明,於每月1-25日到戶籍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壹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