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對於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金額標準,按“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下:
3萬元≤數額較大<20萬元,
20萬元≤數額巨大<300萬元,
數額特別巨大≥300萬元。
對於受賄的構罪金額,《刑法》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刑法》第283條規定的是對犯貪汙罪的處罰,所以受賄罪是按照貪汙罪的金額執行,除了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貪汙、受賄的構罪金額是壹樣的。
對於貪汙受賄的金額,原來的《刑法》第383條規定的是具體金額,並且構罪金額很低,原則上是5000元即構罪,情節較重的,不滿5000元也可構罪。
但是2015年11月1日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對此作了修正,第383條不再規定具體金額,而是用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表述。具體金額則規定在2016年4月18日開始施行的“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根據該解釋,原則上是3萬元構罪。
簡而言之,自2016年4月18日開始,貪汙、受賄原則上是3萬元構罪。
特別金額
針對1萬元≤貪汙受賄金額<3萬元的,具有下列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其他較重情節”也可構罪
加重處罰
對於貪汙、受賄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同時又具有上述七種情形之壹的,則須加重處罰,即升壹格處罰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汙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壹)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壹)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壹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壹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壹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壹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四條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壹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