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
目前,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是指: 1、國家工商局(負責非價格壟斷協議、非價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反壟斷執法); 2、國家發改委(價格); 3、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反壟斷審查)。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之上設有反壟斷委員會。 壹、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獨立性 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獨立性是指它能夠獨立地執行國家的反壟斷法和競爭政策,即在執行過程中不必受其他政府部門的幹擾。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必須有其獨立性,這是由反壟斷法的特殊任務決定的。反壟斷法與壹般民商法不同,與 反不正當競爭法 也不同,其任務是禁止各種嚴重限制競爭的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過大規模的企業合並。 二、中國國反壟斷執法機構 1.反壟斷中央執法機構 在我國反壟斷法頒布後的初期階段,將有國家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發改委三家機構分頭執行反壟斷法。商務部享有反壟斷執法權的主要依據是2006年以商務部為首的六部委***同發布的《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的第10條,商務部對外資並購境內企業享有審查權,包括反壟斷審查的權力。 2.地方反壟斷執法機構 出於建立全國統壹、開放和競爭性大市場的需要,我國反壟斷法把反壟斷執法作為中央事權,明確規定由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這即是說,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均不享有反壟斷行政執法權。反壟斷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二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統壹執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