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供養人員怎麽界定
財政供養人員的界定如下:
財政供養人員分為兩類:第壹類是政府機關人員,涉及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機關;第二類是事業單位人員,包括教育、醫療衛生、科研、文化等領域。政府機關人員,也就是國家公務員,主要負責國家行政事務,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全額承擔。而事業單位人員主要從事社會服務工作,經費來源可能包括財政撥款、自籌經費等,其工資福利由各自單位決定,壹般而言,這部分人員的待遇不如公務員。
財政供養人員的類型:
1、公務員:在國家行政機關工作,由國家財政全額撥款支付工資和福利;
2、事業單位人員:在教育、科研、文化等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工作,工資部分或全部來自財政;
3、軍人:在軍隊服役,其生活和工作開支由國家財政保障;
4、警察:在公安機關工作,工資和福利由國家財政全額支付;
5、法官和檢察官:在司法系統工作,由國家財政負擔其薪酬和相關福利;
6、政府雇員:在政府部門工作,但不具有公務員身份,其工資福利由財政支持。
綜上所述,財政供養人員包括政府機關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兩大類,前者主要管理國家行政事務,享有國家全額財政供養;後者則從事社會服務,經費來源多樣,待遇通常不及國家公務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