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開和雙規的區別
法律分析:雙開和雙規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1、兩者嚴重程度不同,雙規,就是按紀檢部門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代問題,屬於辦案的措施。雙開,就是問題查清了,依照法紀開除公職和黨籍,屬於處理結果;雙開是處理結果,顯然比屬於辦案措施的雙規嚴重。2、兩者所指意義不同,雙規:特指對犯了錯誤的幹部在規定地點、規定時間必須交代問題的壹種政策。雙開:雙開是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雙開是對黨員的紀律處分。《中國***產黨章程》規定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3、雙規是調查過程,雙開是處理結果。雙規是調查措施,其實也是保護措施。如果確定被雙規者有過失,那麽就有可能做出雙開的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章程》 第四十壹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三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