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返校3條標準
法律分析:學校疫情防控條件達不到當地疫情防控要求的,不能返校;學校各項防控措施落實不到位的,不能返校;有效應急預案和演練落實不到位的,不能返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體系。
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相應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條 國家發展現代醫學和中醫藥等傳統醫學,支持和鼓勵開展傳染病防治的科學研究,提高傳染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傳染病防治的國際合作。
第九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防治傳染病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誌願服務和捐贈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第十條 國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傳染病防治和公***衛生教育的公益宣傳。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 醫學院校應當加強預防醫學教育和科學研究,對在校學生以及其他與傳染病防治相關人員進行預防醫學教育和培訓,為傳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傳染病防治知識、技能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