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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利弊

法律分析:壹、政府購買公***服務的優點:

(1)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政府購買公***服務有利於政府轉變職能,提高行政效率。計劃經濟時代倡導全能政府,政府對於社會事務事無巨細、大包大攬。但是在“小政府、大社會”的新公***管理思潮背景下,政府職能逐漸轉變,在公***行政領域大膽放手,交由市場管理運營。政府購買服務,將政府從原來繁冗復雜的公***服務中解放出來,緩解了財政壓力,便於政府騰出行政資源更好的實現其他行政職能,進而有利於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2)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由社會組織提供公***服務,也有利於提高公***服務質量。實踐表明,政府和事業單位在提供公***服務的過程中,往往存在專業性不強、效率低下等問題。相比之下,社會組織特別是非營利組織“來自民間、紮根社區,能夠更敏感地回應來自民間和弱勢群體的需求。非營利組織不僅具有民間性,而且具有專業性,能夠保證其所提供服務的質量,從而更大限度的滿足公眾的需求。

二、政府購買公***服務的缺點:

(1)供應商壟斷與購買雙方的投機行為。在政府購買公***服務中存在明顯的供給方缺陷與需求方缺陷。其中,供給方缺陷包括政府購買的 服務根本就沒有預先存在的市場,政府的規定會在各種私人公司之間產生或增加服務需求; 市場被壹 小股供應商把持並存在阻止新供應商進入的巨大障礙; 市場會受到額外的成本和效益影響。需求方缺 陷則包括政府無法獨立明確定義其所購買服務的品質和數量; 政府無法克服與供應商的信息不對稱問 題; 政府內部的官僚政治轉移了政府管理外包合同的精力。

(2)購買模式中存在風險。任何壹種購買式都內含著不同的風險。投機取巧與非法行為容易在競爭模式找到; 政府主導談判、內幕交易、購買程序不透明等問題則多發生在談判模式中; 而廣受追捧的合作模式,盡管能夠發揮供應方的優勢,能夠實現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但也隱含著由合同關系轉化為依賴關系,甚至政府被供應商“俘獲”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