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機械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有效措施,在政策、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積極扶持,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發展農業機械教育,培育和發展農業機械市場體系。第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農業機械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組織或協同開展農業機械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教育培訓;
(四)指導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網絡建設,組織開展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
(五)指導農業機械管理系統農業機械的制造、銷售、維修工作;
(六)組織進行農業機械試驗鑒定;
(七)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農業機械作業質量和作業收費的監督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鄉(鎮)農業機械管理服務組織根據縣級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的授權,協助縣級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開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和技術監督工作,承擔農業機械作業質量、作業收費的監督管理和開展技術服務、調解機農糾紛等鄉(鎮)的農業機械管理工作。第七條 林業、畜牧、水利、水產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分工,協同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農業機械管理工作。
機械工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的農業機械科研與生產的管理工作。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依據本條例負責本系統的農業機械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自治區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八條 農業機械實行國家、集體、股份合作、聯戶、私營、個體多種經營形式。
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和農業機械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機關或單位不得向其非法收費、罰款和攤派,不得平調其資產。第九條 對發展農業機械化事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科研、推廣和教育第十條 農業機械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生產實際,以研究、開發、推廣適應自治區農業生產特點的、先進、急需的農業機械技術和產品為重點。第十壹條 農業機械科研單位和有關院校應當加強研究和開發農業生產中急需的農業機械技術,並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廣和轉化。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把農業機械化教育事業,納入教育發展規劃,重視和加強對各民族和牧區、邊遠貧困地區農業機械化管理和技術人才的培養。
加強對少數民族文字農業機械化科技培訓教材的編緝發行工作。第十三條 農業院校應當適應農業機械化事業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專業設置和招生計劃,開展多種形式、多層次的農業機械化技術和人才的培訓。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農業機械科研和教育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護農業機械專業技術隊伍的穩定。第三章 生產和銷售第十五條 農業機械新產品正式投入生產前,必須進行鑒定。
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或推廣許可證的農業機械,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或推廣許可證後,方可生產或推廣。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生產企業必須按產品標準進行生產,建立和完善質量體系和檢測手段,不合格的產品不準銷售。第十七條 農業機械生產企業應當保證農業機械零配件的生產供應。農業機械產品(小型簡單的除外)停產後,在規定期限內,由該產品的生產企業負責供應零配件。因不能按合同約定或者規定期限供應零配件而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