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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樂音響被判賠股民1.23億元,這是怎麽回事?

借此機會和大家聊聊懲戒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財務造假)行為的利器?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

飛樂音響在2017年存在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情況,也即存在虛假陳述行為。

上市公司虛增利潤,為的是讓財務報表更好看。

但與此同時,股民就得到了虛假的信息,並在虛假的信息上作出了錯誤的判斷。這種錯誤的判斷會導致股民在不適當的時機或者以不適當的價格買進或賣出股票,從而在炒股中受到損失。

換句話說,上司公司的虛假陳述(財務造假)行為侵犯了股民的權利,並且導致了股民遭受損失,因此應當向股民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是《證券法》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五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三、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效用

投資者想要上市公司(或者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其他相關主體)賠錢,就得上法院去打官司。

可大家也知道,股民分散在全國各地,但受理訴訟的法院可能只有壹家啊,而且可能離妳很遠。

好,就算妳不怕麻煩,願意上法院打官司。

大家想象壹下那個場景,全國各地的股民,壹擁而入法院,要與上市公司打官司,人山人海、鑼鼓喧天,法院不得給整癱瘓了。

再加上每個股民的單個受損金額相對較少(可能是幾百、幾千),賠償的錢可能都不夠車馬費,所以股民跑去外地(比如上海)打官司的意願也不強烈。

但股民的利益是確確實實受損了啊?不能這樣放過欺騙股民的上市公司不是?

所以說,需要有壹個便利、低成本的維權方式,將所有股民組織起來參與訴訟。

這時代表人訴訟就應運而生啦,具體情況如下:

1.所謂代表人訴訟,簡單來說就是在眾多股民中推選幾個代表參加訴訟,訴訟判決的效力對全國股民有效。按照?搭便車?的心理,能有其他股民「代替」自己起訴,自己也能相應獲得賠償,何樂而不為?

2.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購入股票的股民,只要按照法院的流程去進行權利登記,就能參與到普通代表人訴訟中。另外,上海金融法院已經實現了立案受理、權利人登記、代表人推選以及庭審全程在網上進行,便利程度大大提高。

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壹案,壹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賠償款***計1.23億余元。該案系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臺後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全面實踐。

這起訴訟的發生,因飛樂音響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在2019年11月1日遭到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處罰。當時,證監會決定對飛樂音響給予警告,並處60萬罰款;對其總經理給予警告,並處30萬罰款;其他相關責任人也被處以不同程度的罰款。

被證監會處罰的消息公之於眾之後,飛樂音響的股價開始大跌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