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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享有的權利

人大代表享有的權利如下:

1、審議權。審議是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報告和議案進行討論、發表意見、表明意願和立場,給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的活動;

2、提案權。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和決定重大問題,壹般要經過提出議案、審議議案、表決議案和公布法律和決定、決議的程序。法律除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和人大的機構有權提出議案外,還規定了代表有權聯名提出議案,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3、表決權。表決權是指代表對交付表決的報告和議案、有關事項表明各種意願(包括贊成、反對或棄權)的權利。表決權利的行使,會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是表決結果的直接依據。根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全體代表過半數是衡量壹件議案是否獲得通過的標準;

4、詢問權和質詢權。詢問和質詢是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實行監督的形式。在人大會議期間,人大代表可以就有關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全國人大代表有權向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案;

5、選舉權。選舉權是指代表參加產生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及其他人員的權利;

6、罷免權。罷免,是指由選舉和任命產生的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在任期屆滿以前,依法解除其職務的法律行為。罷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人大各種監督手段中最嚴厲的監督手段,也是最後的監督措施;

7、建議權、批評權。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向本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見的總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個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可以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大會會議閉會期間提出;

8、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活動的權利。法律規定的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閉會期間的活動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參加視察和專題調研,應邀參加執法檢查、列席有關會議,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