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機動車上牌登記產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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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交通工具。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城鄉道路,合理利用道路資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消除道路安全隱患,為非機動車通行創造條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輕工行業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財政、價格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時,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提高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