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夫妻自願同居違法嗎
1、如果有配偶的人與婚外的第三者不以夫妻名義***同生活,那麽是壹種違法但不犯罪的行為;
2、如果是有配偶的人與婚外的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同生活,那麽不但違法但是是壹種犯罪行為;
3、如果均沒有配偶的兩個成年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後,無論是否以夫妻名義***同生活,既不違法,也不構成犯罪,只能說是壹種不適法的行為,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4、如果是壹個成年男子與壹個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同居,那就涉嫌強奸。
未婚同居構成要件:
1、未婚同居關系是指男女兩性公開同居,但不符合事實婚姻構成要件的兩性結合。
2、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3、不符合這壹時間條件和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則為同居關系。
4、未婚同居不是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
5、同居關系可以補辦登記轉化為合法婚姻。
同居關系主要分為兩種:
1、壹方或雙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非法同居;
2、雙方均無配偶而同居。依據《民法典》第1042條第2款,法律僅禁止前者,後者歸道德調整。
非法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同居住。
非法同居類型:
1、利益型的同居,即沒有戀愛關系或動機的男女,出於利益或需要自願公開住在壹起。
2、戀愛型的同居,即戀愛中的男女公開住在壹起。
3、試婚型的同居,即處於結婚前壹階段的男女,住在壹起***同生活,處於婚前壹周適與檢驗階段,以決定是否正式結婚。
4、“類似婚姻”型的同居,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但當事人不具備法定的事實婚姻的全部要件,故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仍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非法同居關系產生的原因:
1、受封建婚姻傳統習俗的影響。
2、受西方“性自由”思想的侵蝕。
3、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非法同居現象的存在和發展,影響了我國婚姻法的貫徹執行,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律的嚴肅性;影響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敗壞了社會風氣,有的甚至非婚生育,破壞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落實,這些給當事人,尤其是婦女、兒童,以及婚姻家庭和社會帶來許多惡果。
非法同居關系構成要件:
什麽是非法同居關系,隨不同時代、不同國家的規定而不同。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精神,在我國現階段,非法同居關系,是指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而公開***同生活。
據此概念,非法同居關系有以下構成要件:
其壹,非法同居關系的主體,包括沒有配偶的男女公民,以及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男女公民。其二,非法同居關系的內容,具有公開性。其當事人公開在壹起***同生活,為群眾所知道。其三,非法同居關系的客體,具有違法性。其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有的壹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其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危害法律保護的社會主義婚姻關系。它屬於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違法兩性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壹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壹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