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條是什麽
草案第三十條
增加壹條,作為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引起爭議
3月11日下午,投資人薛蠻子在新浪微博發起投票《兩會的刑訴法修正案第73條,現在該表決麽?》。短短數小時,投票人數過萬,其中93%選擇“暫緩表決”(該網絡投票已被刪除)。
這項爭議巨大的條款,被民間簡稱“不通知條款”,主要規定為,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因為上述兩項罪名涉及的行為並無具體界定,“有礙偵查”的裁量權也在執法機關,引發法律界人士對此條款被濫用的擔憂。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撰寫評論:“刑訴法草案異地監視制度必須廢除。要害在於:壹,異地監視實質等於羈押,而不受逮捕拘留期限限制。二,這些異地羈押場所,不受看守所條例限制,將會失控。人大代表們,妳們壹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騙。”
何兵進壹步解釋說:“異地監視居住實質是雙規合法化和擴大化。雙規僅針對黨員,異地監視居住針對國民。表面上只針對本地無居所的人,實際上朝陽區公安可以將我關進黑牢,因為我居所在海澱。”
知名刑辯律師陳有西則在微博以案例說明,“遇到張明渝失蹤前會見委托民事事項的趙律師。張作為重慶市人大代表,已失蹤三天,家屬報案,無人受理。刑訴法修正案73條"不通知條款"的現實版。這就是中國法治實況。”
“(秘密羈押導致的)永遠失蹤,不但可能,而且已經發生。很多不明羈押死亡即屬此類。現在在支持這種混帳立法的人,不管現在權勢多盛,他自己或他的後代會自食其果。”陳有西說。
3月10日下午,上述草案由人大會議主席團表決通過。隨著14日人大全體會議表決的逼近,法律界人士紛紛呼籲關註表決。
當日,華東政法大學憲法學教授童之偉發表文章——《刑訴法草案勉強通過不如暫不交付表決》,寫道“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寫進“尊重和保障人權”字樣的同時,其後的具體條款並沒有做相應的具體調整……時間長達數周的拘留和長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完全由偵查主體自行決定,說不過去。”
3月11日,北大法學教授賀衛方說:“家中壹人早晨出門,晚上未歸,隨後不知所終,家人難道不會推斷此中緣由?通知家屬對所謂犯嫌又何助之有?難道因為不告知於是家人就傻呵呵地以為其外出休假故暫無消息?立法如此規定,分明是自我抹黑,讓國家形象受損,對偵查本身了無意義。請諸代表留意!”
全國人大會議簡報顯示,8日的代表團小組會議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時,代表幾乎是壹邊倒的支持聲。有多名代表對草案提出具體建議的,只有四川團和湖南團等少數幾個代表團。
以廣西團為例,21名代表對此發言,18名表示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完全贊成和擁護”、“是監察工作科學發展的體現”、“順應了人民群眾的呼聲”,僅3名代表提出修改措詞等建議,但均不涉及73條。
壹位不願具名的法律界人大代表對筆者表示,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幾經調整,已經比前幾稿“進步很多”了。
“媒體不要老挑刺,妳看這個版本都加進了保障人權的說法,這在今年1月發給我們的版本還沒有。”這位代表說。
而這個版本改動,恰恰成為公眾“呼籲暫緩表決”的切入點。
北大人大與議會研究中心兼職研究院熊偉說:“請轉告上會的記者及代表。建議本次兩會暫停表決《刑事訴訟法》,因審議程序違反立法法第十五條規定:“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本次兩會,全國人大代表是來京參會後才看到審議文本,不同於1月發給代表的文本。”
著名記者閭丘露薇也在微博跟進此說法:“請教了壹位人大代表,她說和其他代表壹起,壹月中在省人大上收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來北京開後,七號大會又發了壹次,因為很多代表沒有帶上之前那份。她自己沒有兩份在手頭,所以無法比較,只有證明兩份有出入,才算違反立法法。”
南方都市報記者陳寶成詳細研究了這個細節,得出審議程序“違法”的結論:“該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大提交,應適用《立法法》第15條,在開會前1月發給代表…… 可以斷言:全國人大代表們收到正在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三讀稿的時間,遠遠晚於《立法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開會前壹個月。”
73條的出臺和修正歷史
2011年8月30日,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壹審稿向社會公布,其中第三十條規定:刑訴法增加壹條,作為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011年12月26日,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被第二次審議時,在壹審稿基礎上進行微調,補充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屬。在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壹律通知家屬。
表決通過
2012年3月14日,十壹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以贊成2639票,反對160票,棄權57票的投票結果通過刑法修正案,其中,受爭議的第73條未在此次修改之列。
刑事訴訟法大事記
時間 事件
新中國成立初期 沒有制定刑事訴訟法典,只在《憲法》和若幹單行法規中對司法機關體系以及壹些刑事訴訟原則和程序作出規定。
1957年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借鑒前蘇聯立法並結合當時的司法實踐經驗,擬出《刑事訴訟法(草稿)》,1963年形成《刑事訴訟法草案(初稿)》。
1979年 制定了《刑事訴訟法》,***有164條。自1980年1月1日起實施。該法的制定和實施,對於保證準確及時地懲罰犯罪,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1980年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規劃。
1995年12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擬定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1996年3月17日 修正案獲得通過。其中修改內容達110多處,增加條文61條。
2009年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著手刑訴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並形成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2011年8月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提出拘留羈押不得超過24小時;訊問疑犯過程應進行錄音或錄像;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明確證人出庭範圍;辯護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等。
2011年12月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草案加大了證人的保護力度。對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不予公開審理。
2012年1月11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修正案草案發送全國人大代表閱讀討論,代表們總體贊成,同時提出了壹些修改意見。
2012年3月8日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壹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2012年3月14日 十壹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閉幕會,表決通過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