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不讓學生帶手機有沒有法律依據
學校不讓帶手機,這是壹個很普通很普遍的情況,大多數家長也很認可和支持,但帶手機的問題卻無法解決:壹方面是手機的使用越來越普遍,作為生活用品參與度越來越高,另外壹方面學校的禁止不具有強制力,還需要學生的自覺參與,所以再怎麽禁止還是會有。
如果拿個老年機,只能接打電話那老師估計也不會管,與家人保持聯系也可以理解,可除了備考的學生誰不是用備用機,有人管卻還是有人用,於是管理過程中就出現了各種現象:沒收、叫家長、通報批評
這都不會損壞手機,沒有經濟損失,而摔手機則不壹樣?既然損壞了手機的完整性,那肯定就產生了誰來承擔這個損失的問題:是老師?是學生?還是家長?還是學校?
要解決這問題,就要給師生關系定性,給老師和學校關系定性,給學校和學生關系定性,主要還是學校和學生的關系。
不管學校是什麽性質的單位,除非他有壹定的執法權,否則只能看學生入學之後雙方管理與被管理的約定,哪怕是校規也沒有那麽大的力度,也不能直接說他們之間是合同關系,九年義務教育不是,高中大學更不是,但擱在私立學校反而可以往合同上靠壹靠。
如果確實有壹個剛剛好的合同,那學校和老師有不擔責不賠償的可能性,但如果沒有的話,那老師讓摔手機或許可以往脅迫上湊壹湊,說到底還是得賠。
對老師來說,他肯定不敢讓學校再賠給她,哪怕說這是職務行為,也得有學校的明確規定才能賠給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