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處方包括
運動處方包括如下:
運動處方是由康復醫師、康復治療師或者體育教師、社會體育指導員、私人健身教練等,根據患者或者體育健身者的年齡、性別、壹般醫學檢查、康復醫學檢查、運動試驗、身體素質/體適能測試等結果。
按其年齡、性別、健康狀況、身體素質、以及心血管、運動器官的功能狀況,結合主客觀條件,用處方的形式制訂對患者或者體育健身者適合的運動內容、運動強度、運動時間及頻率,並指出運動中的註意事項,以達到科學地、有計劃地進行康復治療或預防健身的目的。
1969年世界衛生組織(WHO)開始使用運動處方術語,從而在國際上得到認可。運動處方的完整概念是:康復醫師或體療師,對從事體育鍛煉者或病人,根據醫學檢查資料(包括運動試驗和體力測驗)。
按其健康、體力以及心血管功能狀況,用處方的形式規定運動種類、運動強度、運動時間及運動頻率,提出運動中的註意事項。運動處方是指導人們有目的。有計劃和科學地鍛煉的壹種方法。
運動處方是指針對個人的身體狀況,采用處方的形式規定健身者鍛煉的內容和運動量的方法。其特點是因人而異,對“癥”下藥。20世紀50年代,美國生理學家卡波維奇提出了運動處方的概念,1960年日本的豬飼道夫教授先用了運動處方術語。
1969年世界衛生組織使用了運動處方術語,在國際上得到確認。前西德Holl—mann研究所從1954年起對運動處方的理論和實踐進行研究,制定出健康人、中老年人、運動員、肥胖病等各類運動處方,社會效果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