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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海牙仲裁庭的組成成員及其信息。

有關法規

1945年的《國際法院規約》是以1920年《國際常設法院規約》為基礎起草的,是《聯合國憲章》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國際法院於1946年04月03日宣布正式成立。同年制定的《國際法院規則》經過了1972年和1978年兩次修改。

法官

海牙國際法庭由15名法官組成。法官候選人需要在聯合國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分別獲得絕對多數贊成票才能當選,每屆任期9年,每三年改選1/3,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全體法官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舉院長,院長每屆任期三年。法官是國際法院的靈魂,他們人數雖少,但還得考慮到地區均衡,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必須代表世界各大文化與各主要法系。其名額分配辦法與安理會席位分配壹致,尤其是照顧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據此原則,亞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兩名,西歐、北美、大洋洲五名,東歐兩名。

按照《國際法院規約》規定,當選國際法院法官,必須是品格高尚並在本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的任命資格或公認的國際法專家。在程序上,國際法院法官由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選舉產生,而且都要獲得絕對多數,所以往往數次投票才能成功。由於世界矚目的位置,除了聯合國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選舉之外,不能有哪個國家在國際法院中自動擁有壹席之地。但作為特權,五個常任理事國可壹直有人擔任法官。

國際法院法官壹旦當選,就不代表本國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當局。其第壹項任務就是在公開庭上宣誓本人必當秉公行使職權。但法官在本國政府是當事方的案件中投票反對本國政府立場的情況並非罕見。

管轄

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和本身的《國際法院規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向國際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須是國家。國際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轄權限的民事法院,而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在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

該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數以上是領土和邊界糾紛,同其他法院壹樣,國際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則,無權主動受理案件。

裁決案例

1994年,海牙國際法庭經過7個月的審議,裁決利比亞與乍得有爭議的奧祖地帶屬於乍得,從而從法律上結束了持續了 22 年之久的邊境糾紛。1973年以來,乍利兩國為爭奪這壹地帶多次進行過武裝沖突。1990年9月,兩國同意將這壹爭端交國際法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