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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金礦事故救援回來的工人,出井後國家會有什麽補償嗎?

犯錯的是企業而不是國家,國家有救援的義務,卻沒有賠償的責任。

棲霞金礦事故遲報了30個小時,耽擱了最佳救援時間,人命大過天,遲報等於謀殺,企業是在商量對策還是真的自救,靜待“真相”浮出水面。企業責任人,明知道發生重大事故,1個小時之內必須上報,時間就是生命,知法犯法,必須嚴懲。

半個月的日夜營救,換來了11名礦工順利升井,我們滿懷期待,希望奇跡能夠延續,然而壞消息還是接踵而來,10名礦工遺體被發現。

這次礦難不屬於國家賠償,同樣也不屬於國家補償。國家補償是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給公民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國家用金錢來彌補的制度。國家補償,壹般適用於失地農民補償這壹類。國家賠償是因為國家機構違法了,通過財產或其他物質來彌補錯誤。如去年的張玉環因為錯判,獲496萬元國家賠償,最近的張誌超因為做了15年的冤獄,獲得了332萬元的國家賠償。這次嚴重的礦難,五彩龍金礦企業又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

1.在知法犯法的情況下,遲報了三十個小時

說是自己公司自救,那麽第2次爆炸,會不會是他們自救而發生的爆炸,想把井口的堵塞物炸開,再下去救人。金礦不同於煤礦有瓦斯閃爆,這兩次爆炸個人覺得都是人為,當然這也只是壹種猜測,具體還要看最終的調查結果。

2.國家三申五令重視“安全生產法”

還出現瞞報遲報,知法犯法,頂風作案,視礦工生命如兒戲。企業自己救人,是為了給保險公司省錢,還是沒有給礦工兄弟買保險,這其中可能經歷了太多。

3.礦難發生後,救援跟時間賽跑

四中段的礦工被營救時,特別虛弱,15天未進食,咬著牙堅持到了最後,這樣的毅力令人敬佩。不難想象,如果再晚壹兩天,我們見到的可能就不是壹個活生生的人了。

4.金礦發生兩次爆炸,真相是什麽

大多數網友推測是礦井下面放了火藥,壹是為了躲避監管部門,二是為了方便操作,這小小的舉措卻帶來了巨大的隱患。第二次的爆炸更加顯得撲朔迷離,金礦裏沒有瓦斯,不可能連續爆炸,瓦斯爆炸壹般出現在煤礦礦井。

5.該企業負責人已經構成了重大責任事故罪

不報和謊報安全事故,不光要嚴肅查處、嚴肅追責,還要依法進行民事賠償。金礦公司的相關責任人已被控制,在開展救援的同時,山東省已經組建了調查小組,棲霞市的市委書記和市長,也因為此次礦難被免職。

不管這次賠償款下來有多少錢,也換不來10條人命,10個幸福的家庭。這被耽擱的30個小時是救援的黃金時間,對於被困受傷的礦工來說,真的是度分如年。同樣,此次礦難也足以讓我們反思,怎樣避免發生礦難,如何保障礦工兄弟的安全?我國的安全生產管理越來越嚴,發生礦難的概率也越來越小,但是我們仍要盡可能做到不損失任何壹個礦工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