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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我們國家規定 公司無形資產比例不得超過總資產的20%

公司無形資產比例不得超過總資產的20%,這個規定是主板上市的規定。公司法的規定是不超過70%就可以,創業板壹般不超過40%就可以。

高新技術企業在創業板上市的話,最好控制在30%左右。

中小企業板和主板最好控制在20%左右。

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無形資產包括貨幣資金、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專利權、商標權等,因為它們沒有物質實體,而是表現為某種法定權利或技術。但是,會計上通常將無形資產作狹義的理解,即將專利權、商標權等稱為無形資產。

征收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第八條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本稅目的征收範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壹)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轉讓商標權,是指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三)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四)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提供無所有權技術的行為,不按本稅目征稅。

(五)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

(六)轉讓商譽,是指轉讓商譽的使用權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問題所述情況,公司所持有的發電上網指標不屬於上述應征收營業稅的無形資產範圍,不用繳納營業稅。同時也不屬於增值稅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不用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