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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是怎麽評鴻茅藥酒事件的?

央視評鴻茅藥酒事件: 防止荒唐執法,必須加壹道監督“緊箍咒”。

因為壹篇名為《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的網文,廣州醫生譚秦東被內蒙古涼城警方以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跨省抓捕,其後被刑拘、逮捕,並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結果引發軒然大波。

4月17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發布情況通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指示,已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同時,公安部官方微博也作出回應,立即啟動相關執法監督程序,已責成內蒙古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核查工作,加強執法監督。 下午18時,譚秦東醫生取保候審後,已經走出涼城縣看守所。

盡管訴訟程序尚未走完,案件也未蓋棺定論,但此案中暴露出來的問題端倪,卻已經令人深思。正應了上級檢察機關所認定的——“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社會危害性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條件,具體到損害商品聲譽罪上,表現為“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在最高法的《刑案審判參考》中,也規定了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等後果。壹篇《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原文為“毛”)文章,實際點擊量僅2000余次,能“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總金額達827712元”嗎?犯罪行為和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明顯成疑。

而且,作為壹個醫生,他的網上發帖,雖然存在用語等方面的違規嫌疑,但在公眾看來,總體是壹個專業人士的質疑而已,屬於“科普及科普文章中壹些不同的觀點”,從現有證據看,也不是所謂“競爭對手”指使,不存在明知自己捏造事實、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必然會損害他人的商譽、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故意。也就是說,僅憑發帖行為還不能證明發帖者的主觀惡性到了需刑罰予以嚴懲的程度。即便是“毒藥”等用詞存在違規嫌疑,也不宜掄起刑責的大棒,來個千裏大追擊。

從調查看,還不僅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問題,訴訟程序也有不少問題。行使偵查權的當地警方,為保護所在地特定企業介入處理,很容易被理解為“地方保護主義”。譚秦東醫生被涼城警方拘留,繼而被批準逮捕,對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這些強制措施似乎很難立得住腳。比如,批準逮捕的法定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此案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沒有達到逮捕的基本條件。

權力是國家公器,行使必須慎之又慎,決不可任性而為。為防止權力的濫用,國家立法明確了執法的程序、標準、要求等,這些就是權力的邊界,也是不容逾越的紅線。在公眾輿論的監督下,上級檢察機關、公安部門積極回應、推動問題解決,體現了規範權力的鮮明態度,也為眾多執法者撞響了警鐘。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從具體案例抓起。抓住這個深化法治的契機,舉壹反三,在深入調查、追責問責的同時,進壹步提高法治意識、加強執法監督,為權力套上“緊箍咒”,才能真正避免類似的荒唐執法重演。

本文來源:央視新聞移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