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裏 範達因二十準則有哪些?
二、 除了兇犯對偵探必然玩弄的犯罪技巧之外,作者不得刻意以欺騙或是詭計去愚弄讀者。
三、 故事情節當中不宜添加戀愛性的趣味,以免不合理的情緒擾亂純屬知性的實驗。當前的課題是將兇犯推上正義的法庭,而不是把為愛情煩惱的壹對男女引上婚姻的祭壇。
四、 不宜把偵探本身,乃至搜查當局的壹員豹變成兇犯,那就等同於拿燦亮的壹分銅幣誑稱五元金幣去欺騙別人。
五、 務必以邏輯化的推理決定兇犯誰屬。不能假藉偶然、巧合、乃至無動機的自白來決定。因為假藉巧合種種的破案法,相等於故意驅史讀者去作無謂的瞎摸,俟其失敗之後再告以「妳費盡周章搜尋的東西,其實壹開始就在本人囊中」。此類作者的態度與惡作劇同樣惡劣。
六、 推理小說裏必然出現偵探。偵探者不偵探案情就不能稱之為偵探。其任務乃是搜集壹切線索,根據此線索壹路抽絲剝繭,末了追查出於書中第壹章犯下惡行的人物。壹名偵探如未能分析這些線索達成結論,那就與查看算術課本卷尾始知解答的小學生壹般,不能算作解決了問題。
七、 推理小說絕對需要屍體。而這屍體疑竇越多越妙。缺乏兇殺的小犯罪是單薄而不夠充分的,為壹椿兇殺之外的犯罪占去三百頁未免太過誇張。總之,妳必須回饋讀者所耗費的時間與精力。美國人本質上頗富於人性,因此,殘暴的兇殺足以激起其報復心和恐懼心。他們都希望將加害者繩之以法。「無論在什 樣的情況之下發生了令人發指的兇殺案」 (如王子復仇記),即連比誰都溫厚的讀者都會以滿腔的正當熱忱去從事追蹤。
八、 破案務必采取嚴密而又自然的方法。於推理小說,求神問蔔、讀心術、降頭術、水晶球之類屬乎禁忌。在根據合理的推理作智能競賽的時候,讀者有的是機會,但若要與實異世界競爭、不能不在形而上的四次元世界四處搜尋,可以說已經輸在出發點上了。
九、 偵探——亦即推理的主角只能有壹個,誠如古希臘戰劇中的解圍之神Deus ex machina是獨壹無二的那樣。為解決壹個問題搬來三、四個偵探、甚至整個偵探集團的腦袋,足以分散興趣,不僅會斬斷邏輯直接的脈絡,也會不當的剝奪有心結和合自己與偵探的頭腦從事智能作戰的讀者的權利。偵探如若超過壹人,讀者就要分不清誰是他的推理競爭對手了。這等同於讓讀者去和壹組接力賽跑選手賽跑。
十、兇犯應是在整個故事裏扮演過或重或輕角色的人 物,換言之,務必是讀者所熟悉、所關系的人物才行。於最後壹章歸罪於全書中壹個無足輕重的小角色,這種作者、等於自曝了缺乏與讀者作智能競賽的能力。
十壹、作者不宜挑選仆傭——如管家、馬夫、下人、獵丁、廚師——作罪犯。那等於把高尚的問題論點加以敷衍搪塞、是太過輕易的解決方式。如此將使讀者感覺不滿與浪費時間。兇犯務必是個相當重要的角色,且通常是談什 嫌疑的人才好。整個罪案若只是仆傭之流低層次的所作所為,作者大可不必以書本的形式為之留下記錄。
十二、即或連番殺人發生再多的命案,兇犯也只能有壹個。兇犯當然可以擁有無足輕重的助手乃至***犯,唯務必由壹個人獨自挑起全部的責任,作者應使讀者把全副情恨及終於單壹的、具備邪惡性格的人物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