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租金要交消費稅嗎
收取包裝物租金需要交稅。包裝物租金是對方租賃包裝物支付的費用,這筆費用壹旦支付不會涉及收回的問題,因此包裝物租金收取方收到時是應當直接計稅的。包裝物租金屬於價外費用,默認含稅,所以在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如果題目當中給出的金額並未強調是否含稅,那麽是需要進行價稅分離,將包裝物的租金換算為不含稅的數額後再作為計稅依據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
與包裝物租金非常雷同的另外壹個概念是包裝物押金,考慮到包裝物押金後續可能涉及到返還的問題,因此壹般情況下,在收到時是不作為計稅依據計算納稅的。如針對於壹般貨物、啤酒、黃酒,收取包裝物押金時都不計稅,等到逾期時(“逾期”是指按合同約定實際逾期或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並入銷售額征稅。)才並入計稅依據交稅。但如果是除了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比如白酒、紅酒,這些酒壹般買來都是送客戶的,所以往往不會涉及到酒瓶的歸還,因此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時候,就默認為後續不會返還,所以直接並入計稅依據計稅,逾期時則不再計稅。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