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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嚴格控制臨時占用道路,充分發揮道路的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臨時占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均按本辦法管理。

本辦法所稱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胡同、公***廣場、公***停車場等,包括道路範圍內的車行道、人行道、市政用地和橋梁、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屬設施。第三條 下列臨時占用道路事項,必須先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批準後,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

壹、占用車行道、人行道等設置停車場(含非機動車存車處);

二、堆物、作業;

三、設置商業攤點;

四、挖掘道路;

五、其它占用道路事項。

前款二、三項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項,應先征得當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後,再按前款規定審批。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不超過3日,或擺設不設置固定設施的零散攤車的,可經當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後,直接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第四條 禁止占用城近郊區的主要道路開設集貿市場。本辦法施行前已占用的,開辦單位應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和規則要求調整。

嚴格控制占用城近郊區的非主要道路開設集貿市場。開設集貿市場(含早、晚市)確需暫時占用非主要道路的,區人民政府應提出設置規劃、管理措施,征得市規定、市政或公路、公安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城近郊區主要道路和非主要道路的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遠郊區、縣可參照本條規定執行。第五條 臨時占用道路設置小型、輕便、簡易的棚、亭、閣等臨時設施的,須先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同意後,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

臨時占用道路搭建施工暫設工程等臨時建設工程的,須先征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並核發規劃許可證件。第六條 禁止侵占道路綠地。確因工程施工和道路養護臨時占用的,須按本市綠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後,再按本辦法第三條辦理。第七條 除本市另有規定的外,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期限最長為壹年。在批準的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占用的,須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

已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在城市建設和交通管理需要時,必須無條件騰退所占用道路。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批準臨時占用道路:

壹、維護道路設施、交通的措施不落實的;

二、占用人行道寬度不足3米的路段或雖達3米以上但嚴重阻礙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占用通行公***交通且未劃分人行道、車行道的路段,或占用公***電汽車車站站亭、港灣內及站牌附近路段的;

四、占壓地下管線搭建臨時建設工程或其他臨時設施的;

五、占用重要國家機關、外交機構門前及附近路段的;

六、占用公***電汽車始發站30米至50米以內、醫院門前30米至50米以內、中小學門前50米以內路段的;

七、占用大型公***建築周圍疏散和防火通道的;

八、損害市容環境衛生或綠地、樹木,或嚴重擾民的;

九、占用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的;

十、違反其他法規、規章規定,影響交通秩序的。

但市政公用、交通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工程,不受前款規定(不含壹項)的限制。第九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禁止擅自變動占用地點、擴大占用範圍或延長占用期限;

二、禁止圍圈、占壓消火栓和各種市政管線的檢查井;

三、堆物、堆料的,由堆放者設置明顯標誌;必要時設置人員維護周圍的交通秩序;

四、不得影響市政工程和綠化養護施工以及垃圾、渣土、糞便清運的正常進行;

五、臨時占用道路期滿,及時騰出所占道路,清理現場,恢復道路原狀。

六、遵守批準部門提出的其它管理要求。第十條 經批準挖掘道路施工的,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標誌牌,註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竣工日期、工程負責人等;

二、施工現場按規定使用圍擋設施和標誌,夜間使用施工標誌燈或反光圍擋設施;圍擋設施和標誌保持完好有效;

三、施工用料在批準占用的範圍內堆放整齊,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棄土、棄物及時清除,保持現場及周圍道路的暢通;

四、挪移交通設施,事先報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五、設置人員維護施工現場周圍的交通秩序;

六、在有霧或雨、雪等特殊天氣時,在施工現場周圍危險地段設置警告標誌,並及時清除積水、積雪,保證行人和車輛安全通行;

七、工程完工後,及時清除現場的臨時設施、棄土和棄料,並按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的要求回填夯實,修復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