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什麽條件可以辦監外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擴展資料
依法查處不符合監外執行人員: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披露,2014年廣東有138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收監執行刑罰,其中包括深圳市原副市長王炬等12名廳局級幹部。
為監督糾正“有權人”“有錢人”等罪犯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2014年3月至12月,廣東檢察機關核查減刑、假釋的“三類罪犯”2895人,糾正違法減刑、假釋6件6人,核查暫予監外執行罪犯322人,對其中263人由市級檢察院統壹組織進行體檢。
截至今年1月初,廣東司法機關已對138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收監執行刑罰,其中群眾舉報的“非三類罪犯”4人、涉黑犯罪罪犯1人、金融犯罪罪犯7人、職務犯罪罪犯126人。
據介紹,這126人中包括深圳市原副市長王炬、雲浮市原市委常委鐘德標、廣東省經協辦經協集團原總經理馮科業、廣州市園林局原副局長葉榮達、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長黃亦輝、深圳海關原關長趙玉存等12名廳局級幹部。
人民網-不符合監外執行廣東收監138人